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城市管理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余杭区城市管理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我区城市管理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顺利衔接,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含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地道),城市隧道,城市地下管廊,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城市河道和管理用房等市政设施及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
三、区城管办作为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临平城区主干道以及组团主要道路市政设施的接收管理。区交通部门按规定负责对国道、省道等市政设施的接收管理。
各镇乡、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及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
交通安全设施及其他附属专业工程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接管,并接受各市政设施接收管理单位的监管。
四、区规划、建设、消防、广电、交警及电力、电信通讯、燃气、热力、供水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城市家俱所属产权单位(部门)应当协同各市政设施接收管理单位实施本办法。
五、接收单位界定。
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施工图交底前,提供界定所需的资料(详见附件1),到接收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界定。
接收管理单位在受理界定申请时,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属地管理、方便日常管养为原则,填写《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附件2)。
六、接收登记。
建设单位根据界定,提供初步设计批复以及接收管理单位所需的其他资料,到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填写《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收管理登记表》(附件3)。
各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受理登记,按《接管暂行办法》规定向建设单位告知项目的接收要求。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有权参与市政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须予以配合。
为确保项目建设和后续管理的质量,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接收单位的意见,可适当增加质保金比例。
七、施工图交底。
建设单位根据界定,邀请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参加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交底,与会单位应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为依据,结合设施管养的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可能影响原有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事项,应提前告知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提交相关的处理方案或签订保护协议。
由区政府直接指定按照市政设施标准养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量达到1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达到1平方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移交管理用房。
八、建设施工协调。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即将影响原有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施工行为,应制订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提交管理、养护单位同意后实施。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的事项,应征求区城管办及相应接收单位的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中间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隐蔽工程情况告知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邀请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一同参与,并制定试运行方案,安排好试运行工作。
十、验前检查。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批复的全部内容和自查整改后,组织验前检查。
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在验前检查时,对项目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批复要求进行仔细、全面的实地查验和资料审查;并将查实的问题以《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检查记录表》(附件4)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对查实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反馈。
十一、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规定程序和所有整改消项,并提供各接管单位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配备竣工图光盘)后,方可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参加竣工验收会议时,相应接收管理单位通报现场检查和存在的问题,审查竣工资料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会议确定的内容和处理意见,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由接收管理单位参与会签。
建设单位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尚存问题整改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可签署移交接收管理协议。
建设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对问题处理有异议的,由异议提出方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城管办提出申请,进行协调处理。
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移交后由接收单位统一管理,工程保修期满且质量合格经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予以支付。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更换等费用,应在质量保修金中支出。
十二、移交接收。
建设单位提供管理移交接收所需的资料(附件1),以及实际设施量清单,填写《余杭区市政设施工程接管协议书》(附件5,以下简称《接管协议书》)到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对市政设施及附属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交接,并在验收后15天内,向区有关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符合城建档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管理承诺书、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的交接单。
办理移交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单位的质保金划入区财政专户;接收单位要同步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监管,对因质量而造成的相关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整改,或由接收单位实施代整改,涉及经费可在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支付。
十三、对现有市政设施在调整中需变更管养主体的相关市政设施移交,适用本办法,且需符合以下规定:
1. 移交单位需整理好相关的台帐资料(涵盖重要材料,如竣工图等)和养护合同后,与接收单位做好交接,并做好相关移交表格登记工作。
2. 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在明确具体交接时间后,提前约定时间对目前正在管养的市政设施进行实地踏看,明确范围和管养内容。
3. 在实地查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接收单位以函告的形式发送移交单位在15日内落实整改,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办理移交。
4. 在养护合同期限内,除有特殊原因外养护企业原则上不予改变。待合同到期后,再由接收单位重新进行市场化招投标。
5. 根据养护合同按时核拨养护经费,由移交单位整理并报区财政落实经费划拨手续。
十四、质量回访。
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内,接收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情况,以及竣工验收承诺的整改情况,并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满后15天内,接收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看,填写《余杭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回访表》(附件6),并向区城管办备案。
十五、新增设施量核定。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区城管办必须按照规定核定接管单位申报的新接管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施量,并将核定的设施量函告区财政部门。日常养护费用从接管协议签订之日起由区城管办与区财政部门衔接后予以落实。
社会投资的市政设施工程在办理接管和设施权属变更手续后,按照前款办理。
十六、接收管理工作总结。
各接收管理单位每年应对接收的市政设施在使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抄送区城管办。
区城管办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调研,并确定改进意见和处理方式。
十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八、本办法由余杭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