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泰家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廖锦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514号)、曾祥兰(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51号)、张素娥(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5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514号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廖锦辉与被申请人浙江圣泰家具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浙江圣泰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锦辉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19日期间工资29659.9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申请人廖锦辉的其他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51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曾祥兰与被申请人浙江圣泰家具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浙江圣泰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曾祥兰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19日工资4522.8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申请人曾祥兰的其他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52号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张素娥与被申请人浙江圣泰家具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19日解除。二 、驳回申请人张素娥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514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51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5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三案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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