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63号1栋303A-A175房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乐富海邦园18幢

被投诉人2: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1幢1914室

相关供应商:杭州希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秀沿路1-1号(临时)1幢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仓前街道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FCGY2025-02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5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对采购项目的属性定位不准确、价格分值占比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事实依据:本采购项目所采购的核心内容明确指向的是食堂食材(货物)对应的具体产品,属于货物类采购范畴。配送过程涉及一定的劳动服务,但配送本身并不改变采购的饭堂食材作为货物的本质属性。在政府采购中,服务往往与货物采购捆绑进行,但不影响采购项目的整体属性;且本次采购活动所涉及的配送服务均为采购货物(食堂食材)后产生的配套及售后服务,而不属于采购的核心内容,饭堂食材(货物)采购仍是本次采购项目最核心的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本项目采购的核心内容食堂食材,明确归类为货物类品目(农林牧渔业产品等),而非归为服务类。故应当将其招标文件中的报价分值占比由“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调整为“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采购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投诉请求:1.此次中标无效。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调整价格分值占比,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补充和完善,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2、终止本项目的有关活动及财政支出工作。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答复:1、本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已明确采购目录为C22040000餐饮服务,且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食材的交付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按照特定的时间规律,分批、分次,分类进行配送。故本次招标以服务采购为主,货物采购为辅。符合服务类采购招标的定义。2、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服务类采购招标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30%。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价格分值的比重合理本次投诉不成立。事实依据:详见本项目采购需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C22040000为餐饮服务。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与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内容一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希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述称:1.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流程和投标文件制作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2.10%的价格分值为招标文件规定;3.公司报价是在对商品市场价格、运输、税费、损耗等综合因素的情况下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的报价。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FCGY2025-020),2025年6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1日10:00开标,共有杭州希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未提交响应文件,7月2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希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7月16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一致。

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关于质疑事项1:1、本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已明确采购目录为C22040000餐饮服务,且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食材的交付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按照特定的时间规律,分批、分次、分类进行配送。故本次招标以服务采购为主,货物采购为辅。符合服务类采购招标的定义。2、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服务类采购招标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30%。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价格分值的比重合理。本次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详见采购需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C22040000为餐饮服务。

三、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FCGY2025-020 项目名称:仓前街道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3700000 最高限价(元):3700000 采购需求:仓前街道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主要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载明:本项目属性为“服务类”。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购内容包括物资的采购、运输、装卸和相关维护等。投标报价应包括物资配送过程中需要配置的各种设备运输、装卸搬运、人工等费用及售后服务费、有关部门的验收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费用、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二、采购清单(数量仅供参考)……三、配送要求:……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评标标准

权重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15

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按[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权重]的计算公式计算。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报价得分=A得分+B得分+C得分+D得分+E得分+F得分+G得分+H得分+I得分+J得分(详见报价项清单)

10

/

四、《余杭区政府采购(分散委托)预算执行确认书》(余财采确临〔2025〕2201号)显示:“……项目名称:仓前街道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目录:C22040000餐饮服务……备案方式:外网备案”。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余杭区政府采购(分散委托)预算执行确认书》(余财采确临〔2025〕2201号)显示本项目采购目录为“C22040000餐饮服务”。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答复材料中对项目属性确定为“服务类”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货物、服务等多项采购内容,不能仅依据部分采购内容对应品目确定项目属性,而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投诉人主张“本采购项目所采购的核心内容明确指向的是食堂食材(货物)对应的具体产品,属于货物类采购范畴”,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本项目项目属性确定为“服务类”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本项目项目属性为“服务类”,价格分为10分,占总分值比重的10%,投诉人主张“价格分值占比设置不合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本项目价格分设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仓前街道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FCGY2025-020)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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