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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苑坤龙(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827号)、罗书圣(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828号)、徐世发(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829号)、林卓豪(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830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四案,申请人苑坤龙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5年4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46500元;2、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3月31日无理由扣除的劳动报酬17469.34元。申请人罗书圣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薪资75900元;2、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月度绩效93716.71元;3、2023年3月21日至2025年6月30日年终奖216284.93元。申请人徐世发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劳动报酬48000元;2、2024年9月5日至2025年3月31日无理由扣除的劳动报酬35326.91元。申请人林卓豪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7月10日未足额发放的劳动报酬43691.36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变更劳动仲裁申请书(林卓豪)、变更的受理通知书(林卓豪)、补充证据(林卓豪)。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四案分别定于2025年9月18日9时00分、2025年9月18日10时15分、2025年9月18日14时00分、2025年9月18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