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爱瑞家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汤香梅(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223号)、刘志强(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3227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汤香梅要求:1.确认自2025年1月8日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你单位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7日拖欠工资共计5545.05元。申请人刘志强要求:1.确认自2025年1月1日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你单位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拖欠工资共计32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10月9日9时30分、2025年10月9日10时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