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旭(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314号)、穆俊杰(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31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314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旭与被申请人杭州万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5年3月6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杭州万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0元、2024年12月21日至2025年3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11128.82元。

上述款项合计18128.82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315号案件裁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穆俊杰与被申请人杭州万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5年3月6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杭州万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穆俊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穆俊杰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314号仲裁裁决书、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31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二案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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