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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金爱莲(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12号)、张静雅(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1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12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零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金爱莲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0日工资10491.8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驳回申请人金爱莲的其他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14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零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静雅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工资25470.12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驳回申请人张静雅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12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1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二案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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