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此刻云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丽梅(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89号)、张勤鑫(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90号)、岑楚楚(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91号)、薛嘉懂(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423号)、杜文博(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424号)、叶家路(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42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六案。
    申请人杨丽梅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15日拖欠工资903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申请人张勤鑫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拖欠工资38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22000元。
    申请人岑楚楚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15日拖欠工资14752.7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
    申请人薛嘉懂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15日拖欠工资5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0元。
    申请人杜文博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工资3454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0000元。
    申请人叶家路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5月15日拖欠工资31241.3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8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六案分别定于2025年8月21日14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件(2025)2389号)、2025年8月21日15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件(2025)2390号)、2025年8月21日16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件(2025)2391号)、2025年8月21日9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423号)、2025年8月21日9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424号)、2025年8月21日10时1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425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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