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霆舟无人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姚海燕(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072号)、姚琳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07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姚海燕在举证期内向本委提出要求:1、将原仲裁请求“支付2025年2月1日至5月27日工资20000元”变更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6月11日工资21833元”;2、增加仲裁请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0元。申请人姚琳琳在举证期内向本委提出要求:1、将原仲裁请求“支付2025年3月1日至5月27日工资16200元”变更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6月12日工资24000元”;2、增加仲裁请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0元。依据有关规定,本委同意申请人姚海燕、姚琳琳变更及增加仲裁请求,并予以受理。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变更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因故取消原定庭审安排,现分别定于2025年8月25日10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072号)、2025年8月25日15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073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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