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客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闫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41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闫迪与被申请人北京赛客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北京赛客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闫迪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53494.24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申请人闫迪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41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