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兰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景(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95号)、陈丽珍(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9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95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兰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景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36959.98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驳回申请人陈景的其他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96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兰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陈丽珍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36603.14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驳回申请人陈丽珍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95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9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二案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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