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嘉嘉业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林起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710号),申请人林起潮要求你单位:1、确认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7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252.87元;3、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7000元;4、支付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6月7日工资2252.87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9月11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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