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紫意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夏建英(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03号)、高娟娟(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04号)、苏妮(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07号)、牛新兰(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08号)、程青(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10)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五案。

申请人夏建英要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自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5000元;3.支付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0元。

申请人高娟娟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4600元;2.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600元。

申请人苏妮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4320元;2.2024年9月5日至2025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5520元。

申请人牛新兰要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自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4500元;3.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000元。

申请人程青要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自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6800元;3.支付2024年9月6日至2025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08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五案分别定于2025年8月18日9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03号)、2025年8月18日9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04号)、2025年8月18日10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07号)、2025年8月18日10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08号)、2025年8月18日11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10)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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