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宇博未来网络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石浩言(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17号)、郁凯麟(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16号)、杨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31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申请人石浩言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8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8800元。申请人郁凯麟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10315.36元。申请人杨帆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工资14325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5年8月21日13时30分、2025年8月21日14时、2025年8月21日14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