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级政策导向,优化资金管理机制,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升资金综合效益,经研究,现对《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余财预执〔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内容
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修改为:“(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文件效力说明
本次修改不设过渡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