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公告作废。

依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执22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2023)浙0110执22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69653号不动产权证书,因原证书遗失,公告作废。           

(监督电话:0571-89395394,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2楼)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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