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审计局拟订的《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三十五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个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通过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和建设的管理环节,从而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资金合理、合法和高效使用,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强化廉政建设,遏制舞弊行为。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对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政府关心的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每年年初,由区审计部门提出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包括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等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单位。
第六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周期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采取多种跟踪审计方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实施审计工作,也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审计机关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跟踪审计的项目以招投标、抽签或直接委派任务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的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过程跟踪审计与竣工决(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交叉实施。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审计。审查项目是否按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主要检查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概算批复等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整性与科学性,主要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书、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并评估有关经济性内容。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审查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文件的规范性与经济性,主要检查项目估算、概算、预算与中标价的合理性。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实施,是否执行限额设计政策,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以及概算的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情况审计。审查国家土地政策和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以及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审计。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包含工程量清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主要检查招投标程序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检查合同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审查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审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审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是否按照制度和合同等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项目建设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是否有效等。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情况审计。审查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主要检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等问题;建设资金是否和经营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财务核算;应缴税金是否准确计提和及时缴纳;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审查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主要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计量与验收是否及时、真实、完整和合规;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无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和要求,科学选择确定实施跟踪审计的内容和重点,相应采取全过程跟踪、重点环节跟踪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按要求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在实施前,审计组应根据审前调查情况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特点突出审计重点,并报审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记载审计日记或审计实施小结。审计日记一般由跟踪审计具体负责人按实际跟踪时间按天记载,部分同类事项也可以多天记载一次。审计实施小结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分阶段汇总和编制。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检查审计人员的审计日记或审计实施小结,保证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各项内容得到有效执行。
在跟踪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根据要求收集相应的审计证据,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以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跟踪审计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保持公正性、独立性,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及时地掌握政府投资项目的动态情况,重点掌握重大工程变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资金筹集与使用等情况,参加建设工程例会,检查并收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定期参加审计机关召开的跟踪审计会议,并每月向审计机关提交跟踪审计书面汇报材料。对重大问题、情况或其他认为有必要的事宜,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汇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建议函、跟踪审计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函、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区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审计信息、审计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馈。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分清审计监督职能与建设单位管理职能的界限,行使法定监督职能,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他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八条 跟踪审计经费按下列规定处理:区级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为主的项目,其跟踪审计经费在部门预算中列支;非区级财政资金直接投资的项目,其跟踪审计经费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或外聘人员的管理,保证审计质量。对组织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和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