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稳步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健全符合区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为构建“和谐余杭”、“美丽余杭”,打造“住有宜居”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加快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的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
二、加快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鉴于目前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职工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全区各镇街、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特别是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一)缴存比例。我区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比例为12%,并随着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因亏损等原因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者提高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职工最低缴存基数执行杭州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最低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严格按照《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对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在提供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有效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运用政策性利率杠杆和其他各种优势,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快形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主导、以支持职工自住住房消费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体系。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的基础上,要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资金的合理增值。要加快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机构管理,强化人员培训,规范制度建设,增强科技保障,形成惠民、利民、便民和规范高效的服务运作体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协调小组作用,认真协调、推进企业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把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列入镇街、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下达建制任务指标,制定并落实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二)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认真督促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缴存,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加强资金安全防控。要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和年度公报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工作,强化单位缴存意识,营造建制环境,提高单位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财政、工商、社保、总工会、经信、税收、民政等相关部门与公积金余杭分中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舆论引导,着力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建制工作稳步推进。
(四)抓好工作落实。各镇街、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定期检查扩面任务完成情况,切实做到计划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具体落实到位,确保年度建制任务顺利完成。同时,积极配合公积金余杭分中心做好行政执法、欠缴单位催缴等工作。
附件:余杭区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
余杭区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进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考核要求
1.各镇街、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努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确保企业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在我区得以全面、深入地实施,圆满完成区政府对各镇街、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达的企业净增建制任务目标。
2.各镇街、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制订相关工作方案和计划,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工作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定期检查扩面任务完成情况,切实做到计划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具体落实到位。同时,积极配合公积金余杭中心做好行政执法、欠缴单位催缴等工作。
3.各镇街、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工作,拓宽政策宣传思路,强化企业缴存意识,营造企业建制环境,提高企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
四、考核时间
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考核方式
采用单位自查与职能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及结果纳入镇街、产业平台综合考评体系。
六、考核指标
以企业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增长目标完成率为考核指标。建制职工净增考核指标按实际情况每年由区政府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