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视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向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217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李向军与被申请人杭州视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杭州视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向军2023年9月1日至12月21日劳动报酬7287.9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三、驳回申请人李向军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21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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