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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鲁月皓(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  1955号)、谢鑫(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98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鲁月皓请求你单位: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劳动报酬30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3.支付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4.确认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谢鑫请求你单位:1.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劳动报酬30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3.确认自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4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4.支付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8月15日9时10分、2025年8月15日9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2楼)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杜文慧,书记员为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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