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社区颍河路与铜陵北路交口家天下花园商业街10栋102号商铺

被投诉人1: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杭州二中教育集团未来科技城学校)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钱学森路66号

被投诉人2: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

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对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小初高食堂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CT8-TYGX20250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诉称:投诉事项: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有效合格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事实依据:采购代理回复称“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制造商为:深圳市天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书写错误把“深圳市海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误写成“深圳市天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我公司对此回复不能认可,原因为:1.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落实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优惠的政策,供应商需要提供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该项目采用价格扣除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且招标文件明确写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对报价得分有重要影响,不属于可以澄清的非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更应该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担法律责任或不利后果。“深圳市天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海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字之差却天壤之别。代理机构应当在进行质疑答复时秉承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原则。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明显存在“拉偏架、偏袒袒护、替违法违规发声和辩解”的情形。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51.商用除味除臭控制设备(禽蛋加工区域),属于工业;制造商为深圳市天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为2500万元,资产总额为109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经查询,深圳市天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一个不存在的企业品牌型号从何而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提供货物制造商相关信息,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合格制造商属于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应通过资格审查以及符合性审查,属于无效投标(图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CT8-TYGX202502),2025年3月31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17日、4月20日、4月22日发布三次更正公告,4月24日10:00开标,共有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美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11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5月15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二、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4月28日就中标供应商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材料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杭州师范大学附属未来科技城学校(杭州二中教育集团未来科技城学校)和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共同作出质疑答复认为质疑不成立。

三、政府采购符合性评审汇总表显示:投诉人合肥市新站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因未提供样品而被认定投标无效,符合性情况为“不符合”。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但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合法,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投诉人主张“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有效合格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相应地,投诉人提起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投诉人关于天元公学和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小初高食堂厨房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CT8-TYGX202502)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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