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易富咖食品商行: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石美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2114号),申请人石美娟请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4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013.79元;2、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多扣除的工资500元;3、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14日工资3437.05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200元;5、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17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4413.79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8月13日9点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