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杭余余杭罚决字〔2025〕第000006号
当事人:赖锦绣,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0825********60248,住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西湖沿西巷二弄**号。
葛纬,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0521********0213,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巷**号。
2025年1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风荷苑**-*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2025年1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月6日15时11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余杭区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风荷苑**-*室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经执法人员核实,涉案房屋所有人为赖锦绣、葛纬,通过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综合现场检查、房地产分户平面图比对及第三方测绘数据,发现当事人所有的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风荷苑**-*室进行了如下建设,分别为:①在主体房第三层新建砖混结构建筑物一处,建筑面积6.62㎡;②在主体房第四层东北侧新建阳光棚一处,建筑面积6.62㎡;③在主体房第一层北侧新建木制门廊一处,建筑面积16.26㎡;④在主体房第四层西北侧新建阳光棚一处,建筑面积13.47㎡;⑤在主体房第四层南侧阳光棚一处,建筑面积18.69㎡;⑥在主体房第四层东南侧新建阳光棚一处,建筑面积6.24㎡;⑦在主体房第一层南侧新建露台一处,建筑面积30.61㎡;⑧在主体房第一层北侧新建砖混结构建筑物一处,建筑面积1.91㎡,以上8处建筑物共计100.42平方米。⑨在主体房北侧加装铁艺围栏一处,总长6.77米(其中围栏连接处有四个高1.6米、长0.37米、宽0.37米的砖砌门墩)。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中反馈意见“上述建设行为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核查,我局无相关审批记录,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其影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1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基本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涉案房屋现场拍摄情况;
3.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第四分公司浙江杭州桃源小镇生活服务中心项目副经理、余杭街道沈家店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存在违法建设的事实以及对涉嫌的违法建设面积的核实情况;
4.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的《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屋竣工验收图》、《人口信息证明》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所有权人基本信息及房屋交付原状;
5.杭州五维测绘有限公司制作的《测绘报告》1份,证明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风荷苑**-*室违法建筑物的测绘情况;
6.本机关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证明涉案房屋违法建设的规划审批情况;
2025年5月27日,本机关依法通过公告送达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余杭罚听告字〔2025〕第000006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告送达期满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请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赖锦绣、葛纬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风荷苑**-*的未取得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
鉴于当事人所有的余杭区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风荷苑**-*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30日内自行拆除8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00.42平方米)、1处铁艺围栏(总长6.77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 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或进入余杭区人民政府首页—公众参与—行政复议,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