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林水局、区财政局拟订的《“绿化余杭”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绿化余杭”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绿化余杭”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绿化余杭”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委[2007]92号)和《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发[2009]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一定的“绿化余杭”专项资金,用于我区绿化建设。当年使用资金不得突破预算安排资金总额,结余可滚存使用。

二、适用范围

(一)由区财政和镇乡(街道)共同投入的绿化项目;

(二)对各镇乡(街道)及村本级实施的绿化项目进行以奖代补;

(三)对“绿化余杭”行动中成绩显著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和个人,村庄绿化长效管理等进行奖励。

三、项目设置

(一)绿化项目以奖代补

1.高等级线性绿化项目以奖代补。由镇乡(街道)本级实施并投入的高等级线性绿化项目,指区级以上(含区级)道路(包括高速公路)、铁路(包括高铁、地铁)、区级以上(含区级)河道、高压走廊等绿化项目,绿化规模达到新增连片绿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投入标准要求绿化工程直接费设计概算控制在30-60元/平方米。选择乡土树种,有效遮挡视线,提升景观效果。绿化用地原则采取租用方式解决,租金、青苗补偿经费按一定标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其中土地租金按《关于我区农村土地租赁区片综合指导价的实施意见(试行)》(余区委农办[2009]130号)标准执行,区财政每年支付一次,每三年递增10%。土地租用的一次性青苗补偿标准按2000元/亩。超过标准的租地费及青苗补偿费,由所在地镇乡(街道)负责承担;经考评合格后,以单个绿化项目为对象,根据审计结果,给予工程直接费50%的一次性奖励(区财政最高奖励不超过30元/平方米),其中:属我区生态保护范围的瓶窑组团地区实施的绿化工程直接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

2.其他绿化项目以奖代补。由镇乡(街道)和村本级实施并投入的集镇、村庄和区级以下道路、河道等绿化项目,绿化规模达到新增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相对集中连片,投入标准要求绿化工程直接费设计概算控制在20-40元/平方米。经考评合格后,以单个绿化项目(包括借地绿化项目)为对象,根据审计结果,给予工程直接费50%的一次性奖励(区财政最高奖励不超过20元/平方米),其中:属我区生态保护范围的瓶窑组团地区实施的绿化工程直接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

3.对沿道路、沿河道两侧采取景观绿带(以乔木为主)+经济林带(含景观苗圃,早竹、淡竹、枇杷等经济林)方式建设的绿化项目,其中景观绿带的建设标准和投入资金参照上述标准进行以奖代补,经济林带的建设资金不实行以奖代补。

(二)绿化先进奖

1.绿化先进集体。对“绿化余杭”行动中成绩显著的镇乡(街道)、区级部门,经考核后每年评出先进集体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其中:镇乡(街道)被评为绿化先进奖的,当年须至少完成绿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义务植树基地1个。

2.绿化先进个人。对在“绿化余杭”行动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后评出先进个人100名左右,对每名先进个人给予800元奖励。

(三)村庄绿化长效养护管理补助。对全区各建制村和尚未纳入城市化管理(城镇环卫管理体系)的社区,经区清洁办考核,凡达到“清洁绿化余杭”达标村(社区)考核要求的,区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补助(按本地户籍人口和常驻外来登记人口计),作为村庄绿化长效养护管理资金。

(四)其他。指与“绿化余杭”行动相关的规划设计、宣传,部门、镇乡及村相关人员的培训、考察、会议、验收考核,日常巡查检查及组织义务植树活动等费用支出。

四、监督与管理

(一)项目备案与立项制度。建设单位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年度绿化任务,在负责做好项目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将相关项目报区林水局备案,并根据有关要求办理立项手续。

(二)公示制度。对奖励资金预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在下拨资金前须通过《城乡导报》或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表彰奖励。

(三)监察审计与跟踪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接受区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审计部门的决算审计。要建立和健全实施项目的档案管理,落实绿化建设项目的长效管理制度。

五、相关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认真执行《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绿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行为,实行问责追究,并暂缓拨付或收回专项补助资金。问题严重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区林水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转发“绿化余杭”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08]80号)不再适用。

3.2009年及以前涉及的以奖代补等相关绿化政策仍按原《关于转发“绿化余杭”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08]80号)执行。

附表:绿化项目备案表


附表:

绿化项目备案表

编号: 20   年(   )号

镇乡(街道)

(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高等级线性绿化项目

1.区级道路();2.省级道路();3.国道();4.高速公路();

5.铁路();6.高铁();7.地铁();8.区级以上河道();9.高压走廊( )

其他绿化项目

1.区级以下道路( );2.区级以下河道( );3.集镇绿化( );

4.村庄绿化( );5.其他绿化( )

建设业主单位


建设地点


建设期限

年   月开工   ---     年   月完工

投资概算

(万元)

其中:

镇乡(街道)投入:          (万元)

村(社区)投入:            (万元)

社会投资:                  (万元)

绿化标准

(    元/平方米)

绿化面积

(平方米)

单侧绿化总长度

(米)

单侧绿化平均宽度

(米)

主要树种


镇乡(街道)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二份,镇乡(街道)存档一份,同时抄送区林水局一份。


余政办〔2010〕90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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