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蔡琴童歌艺术馆(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滕妍昕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677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余杭蔡琴童歌艺术馆(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滕妍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750元、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5094.48元。上述款项合计6844.48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滕妍昕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67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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