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范围广的特点,污染物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途径,事件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序、高效地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建立健全余杭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科学、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余杭区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内河船舶污染事件、渔业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化品泄露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杭政办函〔2019〕9号)、《余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方案》(余政办〔2019〕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街)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可报请区政府批准,或根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代表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人防办)、区教育局、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水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区气象局、区数字资源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环境集团(水务集团)、未来科技城(海创园)管委会、杭州良渚新城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等。区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小组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8个应急工作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和应急专家组。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应急指挥部职责
(1)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与控制,领导系统内各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2)坚持把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到首位的原则,根据专家建议,科学决策,处置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情况,负责批准启动本预案,批准应急状态结束,对外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3)按照规定要求储备应急资金、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对各部门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4)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副总指挥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赶赴现场,掌握情况,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各部门、单位应急资源与社会救援力量;
(5)研究救灾情况与出现的新问题,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6)指挥应急小组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理与管理;
(7)指定新闻发言人,审定新闻发布材料;
(8)组织相关部门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评判等后期工作。
2.应急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为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协调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检查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实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7)对企业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区应急指挥部与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协调,现场信息的汇总报告和区应急指挥部指令的传达。
3.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宣传;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牵头制订、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组建突发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其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指导和协助镇(街)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据职责规划、指导全区应急指挥系统、避难场所、应急项目等应急保障工作;掌握全区应急资源信息;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4)区发改局: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
(5)区经信局: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助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
(6)区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协调城镇燃气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协助做好燃气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做好水体污染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人员得疏散工作。
(7)区教育局:开展学校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教育,做好应急期间对学生的环境应急教育和引导工作。
(8)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设立警戒线;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
(9)区交警大队:负责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联系高速交警杭州支队处理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
(10)区民政局:依据职责指导事件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环境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开展地质灾害所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开展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调查;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协助做好全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船舶和相关水上设施及码头、港口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工作;负责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14)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农药化肥使用、畜禽养殖业、渔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畜禽养殖等造成的环境污染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负责渔业、农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15)区林水局:负责所辖江河、水库等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水量监测、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重大水利工程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的引水、配水;负责提供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文监测资料,进行水文状况分析;负责洪水干旱灾害、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洪水干旱灾害、森林火灾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负责对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16)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应急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应急物资调出,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7)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外来旅游人员的疏导工作;负责饭店、宾馆等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1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及时为镇(街)提供卫生健康应急技术支持。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商品流通和食品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流通,维护应急期间市场秩序。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参与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依法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通报调查结果。
(20)区城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卫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协助做好排水、供水及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指导各镇街桥梁隧道、市政设施养护工作确保辖区内桥梁隧道、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被损毁市政设施的抢险、恢复和维护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被损毁市政设施的抢险、恢复和维护工作;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现场洗消工作。
(21)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工作,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22)区数字资源管理局:做好全区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推动数据资源在突发环境事件管理领域的应用。
(2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扑灭事故现场的火灾、抢救被困人员,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一步扩大,加强冷却、防止爆炸;负责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24)区环境集团(水务集团):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区住建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并采取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按要求和上级部署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25)镇(街、管委会):做好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社区、行政(自然)村开展自救互救和群防群控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信息;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协助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减轻或消除污染;做好辖区内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养护工作;组织对人员的转移安置,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保障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镇(街)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工作组职责
根据应急指挥部成员基本职责,按战线和属地原则组成各类专业应急小组。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牵头,区经信局、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管局和事发地区镇(街)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切断污染原,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林水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城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提供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交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险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控和调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运,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5)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教育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区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警大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和事发地区镇(街)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枯、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8)应急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辐射、防化、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余杭区环境应急专家组,并负责专家组名单的维护和动态更新。
各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三)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信息监测和监控
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各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镇(街)。
(二)预防工作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2.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依法组织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与发布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规定执行。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可通过余杭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2.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杭州市人民政府。
(2)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④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⑤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问、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事发地镇(街)和相关部门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事发地镇(街)和相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事发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政府及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对于重特大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即时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报告,再书面报送。
2.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3.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应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区政府与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与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应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区政府与市生态环境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与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6)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认为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区委、区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近、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区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余杭区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报告。
应急处置期间,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配合区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分级响应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事件核实。
(1)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应立即报请区政府启动当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有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与区政府分别向省生态环境厅与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期间,服从上级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请区政府启动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件处置工作,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事件终报。
(3)对尚未达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标准,但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应及时上报区政府与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三个相应级别。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区政府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二级响应,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三级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支援申请,请求指导、支持本地区开展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三)响应程序
1.启动响应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或区政府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三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响应),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响应),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一级响应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或区政府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报市政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一级响应,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①赶赴现场。指派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了解事件详情,开展先期处置。
②信息报告。核实事件信息,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告事件应对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近、相邻区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③先期处置。快速实施处置,采取各类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全力避免污染扩散和环境负面影响扩大,组织开展人员救治及疏散,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④服从指挥。上级预案启动后,在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落实上级指挥机构提出的各项处置措施。
(2)二级响应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或区政府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报市政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二级响应,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①赶赴现场。指派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了解事件详情,开展先期处置。
②信息报告。核实事件信息,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告事件应对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近、相邻区级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③先期处置。快速实施处置,采取各类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全力避免污染扩散和环境负面影响扩大,组织开展人员救治及疏散,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④服从指挥。上级预案启动后,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落实上级指挥机构提出的各项处置措施。
(3)三级响应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启动三级响应。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报请区政府批准,或由区领导批示,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①赶赴现场。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②信息报告。核实事件信息,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告事件应对情况。
③组织处置。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度全区各类环境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a.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气体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b.应急监测。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c.分析研判。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结合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研判事件的发展态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d.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e.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f.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g.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通过区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应在24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h.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应当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三)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区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环境应急工作开展。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物资装备保障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的需要,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区经信局、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四)人力资源保障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邀请相关专家对辖区内大中型环境风险单位的消防、防化、生态环境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区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六)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开展和参加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3.演练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工作总体安排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自身职责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和参加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七、附则
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如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余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余政办〔2018〕134号)同时废止,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