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尹海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772号),申请人尹海潮要求你单位:1、确认自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工资50000元;3、支付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1月15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167元;4、违法辞退赔偿金25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7月29日10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2楼212)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侯玉婷,书记员为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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