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玉葫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余珍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276号),申请人余珍磊要求与你单位1.确认双方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3000元、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18日期间工资4307.8元、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22日期间工资4000元;3.支付2025年2月份三条广告费提成工资210元;4.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5.支付2024年6月29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4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7月1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