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余仁和罚告字[2024]第000104号

马迪(211103********173X):

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案,我街道办事处已于2025年4月11作出了杭余仁和罚告字〔2024〕第0001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2024年12月19日,马迪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莫家里疏港公路与宣杭铁路交叉口西北角空地实施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现场勘验时,现场在场人姚某拒不配合,锁死挖机并离开现场。因此现场由街道综合管理大队两名队员作见证人,在两名见证人见证下完成现场勘验。本案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姚某,姚某始终不配合调查,并在电话中否认自己是违法当事人。执法人员对该案旁证人员进行了调查,制作旁证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2025年4月9日,经多方旁证证明,现场在场人员姚某并非违法行为当事人,随即申请调整当事人,并认定马迪为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协调公安部门联系当事人配合调查无果。鉴于执法人员通过多种途径联系马迪,当事人一直不配合调查。本案以旁证笔录作为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认定证据。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马迪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莫家里疏港公路与宣杭铁路交叉口西北角空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马迪以堆放木板的名义向仁和街道栅庄桥村民俞某某租赁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莫家里疏港公路与宣杭铁路交叉口西北角空地。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联系多辆封闭式厢式货车倾倒若干车次建筑垃圾。2024年12月18日,皖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上述地点装运建筑垃圾时被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车辆驾驶员与现场在场人姚某拒不配合调查。2024年12月19日,执法队员再次联系车辆驾驶员与姚某,仍拒绝配合。随即,执法队员在仁和街道管理大队2名队员的见证下对涉案挖机与车辆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涉案挖机与车辆采取了强制措施。当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上述地点被倾倒大量建筑垃圾,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属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1日,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具测绘报告,报告显示该空地建筑垃圾堆放量为 209.3立方米。截至2025年2月19日场地上仍有200立方米左右的建筑垃圾未完成整改清运。2025年3月26日,仁和街道城建管理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1份,证明该倒土行为未经审批许可。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马迪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杭余仁和罚告字〔2024〕第0001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5年4月23日,因收件人拒收,该告知书将退回至本机关。2025年4月26日,本机关接到被拒签退回的告知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董建成、张耀军 

联系电话:0571-86360737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1号

杭余仁和罚告字[2024]第000104号.pdf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仁和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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