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山电光源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余红燕(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61号)、王治萍(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62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

申请人余红燕要求与你单位确认自2018年3月15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王治萍要求与你单位确认自2017年2月20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7月15日13时40分、2025年7月15日14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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