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维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小川(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41号)、周奎(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42号)、马可可(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64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申请人李小川要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5388.86元;3、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工资8299.70元;4、支付2025年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6224.77元。申请人周奎要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5年4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0210.064元;3、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1日的工资9321.21元;4、支付2025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5178.45元;5、支付2023年12月至2025年2月项目奖金45052.516元。申请人马可可要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1168.16元;3、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4日期间的工资4551.72元;4、支付2025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275.86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5年7月11日9时10分、2025年7月11日10时30分、2025年7月11日11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2楼212室)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沈敏芳,书记员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