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健全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平台)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5.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依法规范处置,充分调动全区专业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靠有效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修编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高整体应急响应效率和救援能力。
(五)预案体系
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个大类组成。
1.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也是《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本区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现有《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杭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余杭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余杭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余杭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杭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其中《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2.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镇街(平台)参照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本预案向上衔接《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1.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余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向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3.区有关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属地及涉事部门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及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国网区供电公司做好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生产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负责联系、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通信网络应急保障或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区数管局:负责指导应急指挥信息化项目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协作做好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数据等支撑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街(平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资金预算;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区教育局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动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和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燃气、房屋建筑和物业管理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燃气事故抢险、工程抢险专业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污水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协调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抢险救援。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养护等行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中抢救伤病员,保障医疗急救设施和医院绿色通道的开通;协调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区林水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涉及的水情等信息;配合做好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在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市场失灵时,按《杭州市余杭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牵头指导、协调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协调安排涉事区域必要的粮油应急供应。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文化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和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地质勘查、测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气象服务保障,为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运输场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配合做好事故现场污染废水的监控、处置与排放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电力线网及设施的抢修、恢复和供应;根据需要采取切断电源、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提供应急电源等措施,为救援工作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余杭分公司、移动余杭分公司、联通余杭分公司、华数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各镇街(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4.区级专项指挥机构
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的相应专项指挥机构。
(二)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镇街(平台)为主,有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镇街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气象监测、环境应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总指挥长,负责指挥、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长任命。
现场指挥部职责: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负责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领导和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工作组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分析事故调查结果,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三)其他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各镇街(平台)等,应当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上级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在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五)应急救援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机制
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抓住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平台)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生产安全总体状况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本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街(平台)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5.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二)预警行动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区政府和镇街平台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单位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对于可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扩大至重大级别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镇街(平台)、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有亡人的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事发地镇街(平台)和区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尽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3.事故发生地的镇街(平台)、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平台)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三)应急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I级、II级、III级、IV级。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相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区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区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启动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步报区应急指挥部。
发生在本区范围内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响应,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1.IV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涉及重要目标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区级层面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镇街(平台)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若市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市、省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区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市、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要及时汇总现场相关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五)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镇街(平台)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方案制定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组织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疏散撤离由事故发生地镇街(平台)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事故发生地镇街(平台)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的治安管理。
3.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程抢险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
4.医疗救援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当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5.现场管制
区公安分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按照职责做好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等工作,并对事故现场做好保护;做好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事故发生地镇街(平台)做好配合工作。
6.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7.现场检测与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根据需要做好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视情况启动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
(六)响应升级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牵头处置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
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城市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地区或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市、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七)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区政府及其设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应约接受记者采访、依托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等。
(八)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响应的单位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镇街(平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社会救助
由事故发生地镇街(平台)负责统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调拨、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三)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现场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恢复与重建
事发地镇街(平台)、区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救援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区、镇街两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本区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主要包括: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区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区、镇街(平台)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3.联动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与驻本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联动机构,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及时通报有关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经上级批准,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救援需要适时请求联动应急救援队伍予以支援。
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共青团、志愿者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注重新型抢险救援装备配备,保持装备良好。
(三)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落实。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做好事故受伤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区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镇街(平台)会同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按需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落实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机制,确保车辆、物资、装备、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经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七)治安维护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按照有关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八)应急避难和安置场所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平台)应依职责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平台)按要求在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九)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和各镇街(平台)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十)科技支持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与装备研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在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快应用应急处置技术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十一)其他应急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照《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保障。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预案运用和应急演练等情况,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及时修订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二)预案管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三)应急演练
区政府和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街(平台),应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四)宣传教育
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救援能力。
(五)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余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办〔2020〕53号)和《杭州市余杭区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应急预案》(余政办〔202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