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反应迅速、处置果断的失业应急处置机制,有效控制失业总量,防止失业过度集中,保持就业形势基本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余杭实际,制定如下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重大失业问题时的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突发重大失业问题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努力减少失业人员数量,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失业应急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做到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失业预警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把失业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区失业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当本区发生三级以上失业预警时,成立区失业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研究、协调和部署全区失业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人力社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应对特别重大(一级)失业问题时,由区长担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余杭调查队、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人行余杭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区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简称区失业应急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全区失业应急管理工作。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担任办公室成员。
(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大力宣传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发挥典型引导和带动作用,形成全社会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舆论氛围;对特殊困难群体就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业舆情应对工作。
2.区信访局:配合有关单位缓解社会矛盾,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方便失业人员咨询、投诉,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3.区发改局:提出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4.区经信局:负责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引导,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坚持扩大就业的原则,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等工作;制定实施产业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发展,指导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指导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推动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5.区教育局: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力度,提升就业率;配合无人力社保局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倡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6.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对利用就业失业问题散布谣言、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冲击政府机关、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核心人物予以严厉打击,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加强安全保护,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稳定。
7.区民政局: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家庭及时认定为低保、低边家庭或给予临时救助。
8.区财政局:根据就业形势需要,做好资金保障。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保障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指导国有监管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做好关停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严格执行企业裁减人员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做到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
9.区人力社保局:实施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发展战略,推动促进就业、失业保障、共同富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全区失业预警工作机制,按规定发布失业预警分析报告;负责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就业服务;承担区失业应急办相关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失业舆情应对工作。
10.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行业发展工作,制定实施建筑行业扶持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带动就业,开发畅通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和安全保护措施,提升技术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水平和就业能力。
11.区商务局:积极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发展,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支持商贸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市场营销,扶持企业扩大产品出口稳定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带动就业。
12.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指挥部对重大失业问题进行应急协调处置;参与失业应急工作检查和指导。
13.区市场监管局: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14.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余杭调查队:综合整理、分析和提出人口、就业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经济转型升级或突发事件导致企业关停破产的数据统计、整理和分析工作;组织开展调查失业率和劳动力状况的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15.区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以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16.区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停破产企业或突发事件中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指导召开职代会审议企业裁员方案,做好释疑解惑工作;督促裁员企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17.区农业农村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和支持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引导大学生、退役军人、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参加适合自身发展的技能培训;大力扶持并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
18.人行余杭支行: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及时提供信贷支持,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
四、失业监测
(一)建立平台。建立区、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三级失业预警平台,加强对常住人口,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和失业状况,夯实工作基础。
(二)整合数据。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精准优势,整合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人力资源市场数据库、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库和社会保险数据库,按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历史可比性等原则,建立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和失业预警数据库。
(三)构建网络。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区、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为纵向管理,市场、企业、行业、园区为横向联系的全区失业网格化监测。
(四)科学报告。要建立失业预警分析报告制度,采用多元化手段建立失业预警模型,按市场、职业、企业、行业、群体、区域等六个维度全面评估就业和失业基本情况,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对就业和失业的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定期形成失业预警报告。
五、失业预警
(一)预警等级
1.一级失业预警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特别严重)失业预警。
(1)调查失业率达到7.5%(含)以上,并持续2个月以上;
(2)多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15000人(含)以上失业;
(3)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含)以上。
2.二级失业预警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二级(严重)失业预警。
(1)调查失业率达到6.5%(含)—7.5%,并持续2个月以上;
(2)多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10000(含)—15000人失业;
(3)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50%(含)—60%。
3.三级失业预警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三级(较重)失业预警。
(1)调查失业率达到5.5%(含)—6.5%,并持续2个月以上;
(2)多个企业关停破产造成5000(含)—10000人失业;
(3)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40%(含)—50%。
因特殊情况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区失业应急办可报请区失业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确定相应级别失业预警。
(二)情况报告
当行业(企业)达到上述预警等级时,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区失业应急办报告。
未达到上述预警等级,但因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确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报人力社保部门。
(三)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重大失业事件后,区失业应急办要在12小时内赶到现场,成立现场失业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失业应急先期处置方案,及时对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保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在事件后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先期处置情况报告指挥部。
(四)信息发布
区失业应急办根据失业预警等级、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在报请区指挥部批准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并做好舆情监测与应对工作。失业预警信息包括严重失业的指标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
六、失业处置(失业调控)
(一)一级(特别严重)失业
由区失业应急办报请区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立即启动失业应急响应,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由总指挥负责指挥,研究制订失业调控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1)实施紧急失业援助计划。加大项目投资对就业的拉动力度,大力开发新兴产业促进就业。促进“数字+制造”融合创新,将现代化、数字化和生态化转型作为推动“未来工业”的主要任务,实现扩大就业需求和产品创新相互促进。通过大规模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现代生态系统及环境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增加社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
(2)实施紧急就业稳定计划。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岗位轮换、降低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技能培训等措施,避免大规模裁员。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政策,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发放职工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不裁员、不关闭,稳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3)积极推动大众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创业政策范围、降低条件门槛、 提高扶持力度,促进更多群体创业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利用互联网和共享平台,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余杭支行]
(4)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促进就业。积极引导商贸流通、住宿餐饮、市政公用事业和物业服务等行业扩大就业,重点开发具有增加就业潜力的社会管理、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性岗位。[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
(5)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对停产、半停产企业中失去工作岗位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
(6)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责。对集中产生的大量失业人员,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就业服务,认真做好关停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完善人力资源需求发布、要素配置、协同发展机制,做好区域、行业、企业间的用工余缺调剂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扶。[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如失业问题极为严重,可有针对性地选择二级、三级失业应急相关措施予以一揽子处置。
(二)二级(严重)失业
由区失业应急办报请区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立即启动失业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由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1)帮扶企业开发就业岗位。实施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政府部门给予适当贴息,帮助、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稳定就业规模;鼓励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稳定就业岗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就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发放职工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人行余杭支行]
(2)扶持大众创业带动就业。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鼓励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在符合政策条件范围内,加大实施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3)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统筹管理公益性岗位,开发城建、园林、绿化、交通协勤、社区治安、社区物业、家政服务、托老托幼、机关后勤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4)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开展培训,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鼓励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帮助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职业能力。[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5)积极鼓励灵活就业。促进新业态经济发展,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积极引导失业人员利用互联网和共享平台,开展生产自救,发展微小经济,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利益,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补贴。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
(6)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责。认真做好关停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失业问题在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一时间段过于集中。建立企业缺工上报制度,完善岗位开发机制,多渠道、多形式收集岗位信息,认真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数据与岗位信息数据的对接,开展余缺调剂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7)支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全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培育有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加快构建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广泛参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援企稳岗活动。[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如失业问题极为严重,可有针对性地选择三级失业应急相关措施予以一揽子处置。
(三)三级(较重)失业
由区失业应急办报请区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立即启动失业应急响应,同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指导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企业因生产任务不足,可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实行更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必须按月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3)鼓励大众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制度,组织创业大赛,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给予贴息贷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4)组织和鼓励职业技能培训。对失业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积极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突发事件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就业政策,组织开展以工代赈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关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5)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流动。建立失业预报、申报制度,全面掌握失业人员基本状况与发展趋势,从人力资源市场现有用工需求中选择匹配的岗位或有针对性地选择缺工企业,与关停破产或裁员企业进行岗位对接,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6)鼓励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对突发事件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7)开展联合招聘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统一行动,联合招聘,激发促就业的倍增效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8)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立共同富裕的帮扶机制;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动机制。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
(9)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健全失业预警工作体系,实施市场、职业、企业、行业、群体、区域全方位失业监测。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开展线上线下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七、应急结束
(一)经失业应急处置,失业预警监测相关指标及各地或行业、企业生产秩序恢复正常后,失业处置、应急措施等失业应急处置工作可基本结束。
(二)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对严重失业问题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作出应急结束决定。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科学研判。建立失业预警专家小组,负责全区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失业预警标准和失业预警模型的确定,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判定全区失业预警紧急程度。
(二)建立工作机制。区失业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应对重大失业问题的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和失业处置等工作机制,提高失业应急处置能力与水平。区失业应急办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基层应对重大失业问题的能力。
(三)明确工作责任。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举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失业应急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擅离职守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失业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行政奖励。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区失业应急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预案实施内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做出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