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3 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的分级和响应
3.1 重大医疗纠纷的分级
3.2 重大医疗纠纷的响应
4 应急响应终止
5 评估总结
6 附则
6.1 管理与更新
6.2 实施时间
7 附件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建立重大医疗纠纷跨部门联合处置机制,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医疗过程中涉及医患双方权益受到损害的,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解决,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作出快速反应,依法对医闹及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处置。所谓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对诊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由于医患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损毁医疗机构财产及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的组织领导,成立区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区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2.2.1修订并及时完善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
2.2.2统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
2.2.3统一指挥重大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2.3.1区委宣传部
(1)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指导涉事单位做好相关权威信息发布。
(2)加强舆情监测,指导涉事单位做好相关舆情引导处置。
2.3.2区委政法委
(1)加强对医疗机构维稳工作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积极处置医疗纠纷突发事件。
(2)协调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当地政府等参与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
2.3.3区信访局
对上访对象积极做好医疗纠纷处置信访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时通知属地落实好合理维权、教育疏导等工作,并借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体系开展信访事项化解工作。
2.3.4区公安分局
(1)接到医疗机构报警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2)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损毁医院财产及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2.3.5区民政局
按照殡葬管理法规,为遗体运输及冷藏、冷冻、火化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2.3.6区司法局
(1)指导、督促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2)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管理、培训、考核和辞聘工作。
(3)负责组建法律专家库,为医患双方进行法律咨询服务提供便利,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促进纠纷处理向依法解决途径发展。
2.3.7区卫生健康局
(1)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提升医疗机构预防医疗纠纷发生的能力。
(2)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和处置制度,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3)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依法受理。
(4)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依法受理。
(5)组织相关人员对有关医学问题和医疗纠纷进行讨论并提出专家意见。
(6)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2.3.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成立相应的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认真组织实施预案,及时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2)协助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
3 重大医疗纠纷处置的分级和响应
3.1重大医疗纠纷的分级
重大医疗纠纷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3.1.1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1)有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2)聚众闹事8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3)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3.1.2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1)医院总体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2)聚众闹事5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3.1.3较大医疗纠纷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医疗纠纷事件:
(1)医院部分科室或诊疗场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2)聚众闹事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3.1.4一般医疗纠纷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医疗纠纷事件:
(1)医患双方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2)聚众闹事5人以上。
3.2重大医疗纠纷的响应:
3.2.1 IV级响应:现场处置工作侧重于现场调解、疏导。当事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职责要求妥善处置纠纷,同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上述单位应第一时间介入纠纷处理。情况适宜于现场调解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导在当地政府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事件处置建议,联系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配合;公安机关应及时有效控制局面,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纠纷处置指挥、协调工作,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分管负责人参与指挥、决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调配相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处理。纠纷事件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或领导小组指令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3.2.2 Ⅲ级响应:现场处置工作侧重于现场秩序的控制,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创造条件。由区委政法委或区卫生健康局在现场的负责人为现场处置小组组长,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事态进展,联系相关部门(单位)按要求进行配合;公安机关应加强现场警力配备,及时有效控制局面,恢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效处理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采取教育疏导,制止医患双方过激行为,阐明医疗纠纷处理的合法途径,引导纠纷事件向平稳解决方向发展。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承担纠纷处置指挥、协调工作,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分管负责人、纠纷相关镇乡(街道)分管负责人参与指挥、决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调配相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处理。纠纷事件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或领导小组指令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3.2.3 Ⅱ级响应:现场处置工作侧重于消除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事态平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现场处置小组组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纠纷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与现场纠纷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应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疏导、驱散无关人员,强制清理现场,加强局面控制;在局面混乱、涉及人员较多、群体性事件或治安事件影响面较广的情况下,适时调动其他处置力量控制现场。
3.2.4 Ⅰ级响应:处置工作在于迅速控制现场局面,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平息事态。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承担纠纷处置指挥、协调工作,公安、卫生健康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与现场纠纷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现场控制或现场缉捕违法犯罪分子,迅速平息事态。
4 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恢复后,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了结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5 评估总结
重大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办公室。
6 附则
6.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和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