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重大植物疫情在我区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重大农业危险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杭州市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余杭区辖区,对原发或传入、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业生产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的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4 防控种类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植物疫情即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红火蚁、水稻细条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等31种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甘薯茎腐病、灰豆象等20种浙江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以及外来有害生物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对本区农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威胁的危险性病、虫、杂草。
1.5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快速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线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专业防控与群防群治相结合,注重防控实效,在尽量短的时间里,全面摸清疫情状况,采取断然措施封锁、控制和扑灭疫情。
2 疫情分级
依据重大植物疫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范围和趋势,将植物疫情划分为四级。
(1)特大疫情(Ⅰ级):全区在7日内发生5个以上国家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
(2)重大疫情(Ⅱ级):全区在7日内发现3个以上国家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或者5个以上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或者10个以上浙江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
(3)较大疫情(Ⅲ级):全区在7日内发现1个以上国家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或者3个以上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或者5个以上浙江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
(4)一般疫情(Ⅳ级):全区在7日内发现1个以上全国或者浙江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防控农林植物重大疫情指挥部(简称“区农防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卫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等11个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发生重大植物疫情进入应急状态时,由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3.2 应急工作机制
指挥部下设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办公室(简称“区植防指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3.3 职责与工作任务
3.2.1 区农防指: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统一指挥全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疫情确认报告,宣布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植物疫情的防控行动,对特别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3.2.2 区植防指办:负责区农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负责制订全区防控工作计划,落实防控经费;组织、协调本辖区重大植物疫情的控制、封锁和扑灭工作;传达省市区农防指工作部署,做好各成员单位及镇、街道沟通、协调,督促、检查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审核镇、街道和媒体按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报送、发布疫情信息;督查镇街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以及防控物资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开展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承办区政府和区农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2.3 区植防指办成员单位
3.2.3.1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植物疫情的监测和普查工作;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疫情;实地调查核实疫情发生面积和危害程度,提出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划定方案和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疫情封锁、扑灭、无害化处理、农业生产补救等防控工作;依法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管;负责对镇、街道应急小组成员进行疫情识别、封锁扑灭和安全防护等知识培训;组织开展扑疫、补偿等费用及疫情损失的评估等;依法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植物疫情防控意识,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3.2.3.2 区委宣传部:负责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媒体宣传管理,把握宣传报道口径,关注舆情动态;按规定组织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3.2.3.3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疫和临时植物疫情检查站的设置与检查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管理,确保疫情扑灭工作的顺利开展。
3.2.3.4 区财政局:将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及突发疫情处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落实植物疫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并安排相应资金保障植物疫情监测、普查、扑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控工作开展;负责协调落实植物疫情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社会化服务等财政补助经费。
3.2.3.5 区卫健局:负责监测植物疫情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对人间疫情采取相应防控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3.2.3.6 区林水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山林、河道两岸、道路绿化带、城区绿化带等相关区域的疫情防控工作,评估疫情对环境的影响,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3.2.3.7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4 镇、街道防控工作职责
按照区农防指、区植防指办的部署和要求,建立植物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植物防疫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重大植物疫情日常工作经费及应急资金;组建镇、街道和村社重大植物疫情扑疫专业队伍;组织开展重大植物疫情监测、调查、预防、防治、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区植防指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4 监测、预警机制
区植防指办负责全区植物疫情监测工作,按区域分布设立若干区级植物疫情监测点;各镇、街道应根据辖区种植业特点设立若干镇街级植物疫情监测点;对有一定威胁、易发高发时段,区植防指办部署植物疫情普查和动态监测,各镇街道要应查尽查、不留死角,普查信息要及时上报。监测内容由区植防指办每年按照疫情发生发展及省市要求明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程序
5.1.1 根据植物疫情发生情况,建立Ⅳ级(一般植物疫情)、Ⅲ级(较大植物疫情)、Ⅱ级(重大植物疫情)和Ⅰ级(特大植物疫情)四个响应等级。
5.1.2 Ⅳ级、Ⅲ级疫情应急响应:由区植防指办报请区农防指负责处理,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由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疫情发生后,区农防指迅速协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保证技术专家、物资供应到位。
区农业农村局在疫情调查确认的基础上,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区政府发布封锁令。
疫情发生所在地镇、街道及村社按区植防指办的防控方案组织力量对疫点进行封锁、防控、扑灭。
5.1.3 Ⅱ级、Ⅰ级疫情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和特大疫情时,区农防指在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上报杭州市和浙江省农业主管部门,由省、市农防指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区农防指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送
5.2.1 疫情报告途径。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区植防指办报告,也可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植物疫情。
5.2.2 疫情报告内容。主要是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生疫情植物的种类、品种、来源、症状,受害植物数量(面积)和损失情况等,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5.2.3 疫情先期处置程序。区植防指办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专职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调查核实、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属地镇、街道应立即会同区植防指办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对染疫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封存、消毒和销毁,组织做好疫点应急封锁、扑灭和控制工作,防止疫情人为扩散,减少自然扩散。
5.2.4 区植防指办对监测和诊断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按程序研判,确认疫情后,在2小时内由区植防指办报告区农防指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农村厅,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提出植物疫情处置技术意见;检查疫情防控预案、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5.2.5 对怀疑为植物疫情且本区专职检疫员不能确诊,邀请省、市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或按检疫操作规程立即采样送检确诊,经鉴定属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区植防指办与省市业务部门会商后确定疫情等级,及时上报区政府、省市农防指。
5.2.6 启动应急预案。区植防指办要组织专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发布封锁令;
疫点现场实行封锁,组织区农防指成员单位和属地镇、街道采取对染疫植物、植物产品、车辆、仓库和其他可能染疫的场所进行检疫检查、消毒或销毁处理等强制应急措施;查验携带寄主植物、植物产品的人员和运输工具等。
疫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未广泛发生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农防指批准而划定并由官方控制的地区。疫区要确保封锁隔离、跟踪调查、消毒、预防等措施及时到位。
受威胁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由省农防指宣布确定。
5.2.7 防控措施。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铺垫物、土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周围的所有同种植物和来自疫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强制喷药保护。
5.2.8 在先期应急处置过程中,因植物疫情发展和危害程度变化需变更疫情等级的,区农防指按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2.9 疫情发生期间,疫情影响地要每周向区植防指办报告1次疫情。重大、特别重大疫情,每天至少上报1次,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疫情得到控制的,实行零报告制。
5.2.10 加强与毗邻县市区有关部门协作,建立重大植物疫情信息报告、协调机制,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3 协调指挥和应急责任
植物疫情应急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由区农防指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5.3.1 植物疫情发生单位和所在镇、街道负有对疫情进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要执行区植防指办下达的工作举措;各成员单位须根据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5.3.2 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疫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并可能进一步扩散的特大疫情,区农防指应根据上级农防指的决定,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由上级农防指统一指挥实施疫情控制行动。
5.3.3 发生特大植物疫情后,区农防指应当根据上级指令,立即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处理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各项措施,确保疫情监控和扑灭行动有效进行。
5.4 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中,应迅速查明疫区内植物种类、品种名称、疫情来源、染疫面积,查清植物疫情传染途径、发生、扩散、扑灭等过程,确认染疫植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确定销毁的染疫作物面积、数量;对染疫植物和植物产品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核实销毁染疫植物、植物产品所需的物资、人工的数量,计算所需的费用;确认受威胁区内植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区植防指办及时系统性对防控措施作进一步梳理总结,形成调查报告报区政府。
5.5 新闻报道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重大农业植物疫情信息必须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由省农业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确需新闻报导需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审批。
5.6 应急结束
在区植防指办的监督下,疫情发生区所有染疫种子、种苗须全部销毁,农产品、种植地土壤等要按规定处理,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省市植物检疫专家组系统考察论证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的,由区植防指办向区政府提供可解除疫区封锁的报告,报请上级发布解除疫区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1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处疫情被扑灭。
6 后期处置
6.1 疫情处置补助。按照各类重大植物疫情补偿规定,由区植防指办组织力量确定数额等级标准,对控制、扑灭疫情造成的损失,按程序进行合理评估,并由区财政给予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2 各镇、街道和农业农村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对疫区调整种植作物布局、经营范围等进行指导,以尽快恢复生产。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植防指办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对讲机、移动电话等保障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通信,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短信、微信等自媒体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疫区人员。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区植防指办要组建由农业行政管理、专(兼)职植物检疫员、植物保护专家等为主体,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处置预备队。
7.2.2 预备队作为应对重大植物疫情处理、控制的核心队伍,要配备必须的装备、器材、交通工具,制订各类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必要时,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7.3 交通运输保障
由各级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安排、调配车辆用于疫情调查、物资运输等,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车辆的正常运行、使用和维护。
7.4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卫健等部门实施。
7.5 治安交通保障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公安等部门实施。
7.6 物资装备保障
7.6.1 区政府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熏蒸消毒等设施设备,性诱剂、农药、药械等物资,储备库由区植防指办建设和管理。
7.6.2 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要加强物资应急配备信息的收集,一旦需要可以紧急大量购买、充实应急物资。
7.7 经费保障
区、镇街两级财政应将重大植物疫情监测、控制、处置、物资储备等各项防控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启动应急响应时,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保证应急资金足额到位,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植物疫情防控预备队的建立、装备、培训和演练等工作,保证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更新。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大植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植物检疫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重大植物疫情;发挥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在宣传、普及植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8.2 区、镇街两级植物疫情防控组织应召集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对重大植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7.8.3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状态下,区植防指办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道植防机构要视情况组织训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与说明
8.1.1 重大植物疫情:是指梨火疫病、红火蚁、扶桑绵粉蚧、甘薯茎腐病等全国32种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浙江省20种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及新的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发生危害。
8.1.2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8.1.3 植物检疫措施: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制有经济影响的、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或扩散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官方程序。
8.1.4 植物检疫程序:官方按照植物检疫法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执行与检疫性生物相关的检验、检测、调查、处理等方法。
8.2 预案制订、解释与更新部门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植物疫情发生、变化情况,新型药械引进和新农药试用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新规定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办公室原《关于印发《余杭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余政办〔2018〕145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余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区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2 事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其中需要区政府牵头应对的是一般(IV级)突发动物疫情,即:
(1)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辖区内发生疫情;
(2)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辖区内呈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特定病种应急处置方案另有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分工
区政府设立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部署日常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3.1.1 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
(2)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
(3)分析总结本区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部署全区日常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负责所属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动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6)负责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具体应对工作;
(7)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8)承办区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1.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指办)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制定防治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疫情监测,分析疫情发展态势,提出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组织开展对扑疫和补偿等费用及疫情损失的评估等;做好消毒药、口罩、防护服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2)区委宣传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媒体宣传管理,关注重大动物疫情舆情动态,加强舆论调控;按规定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科学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3)区发改局:负责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审批、安排和监督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4)区经信局:协调防扑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5)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检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有关案件侦办,严厉打击造成疫情传播及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6)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并相应安排资金保障疫病监测、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等疫病防控工作开展,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7)区住建局:在农业农村和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下属公园饲养动物的防疫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运输单位依法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临时检查站工作,优先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的公路运输,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9)区林水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加强野外巡查巡护,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采样送检和监测评估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0)区商务局: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牵头协调生活必需品(包括畜禽及其产品)的市场供应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区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1)区卫健局:协同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配合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的依法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好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化管理范围内违法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查处工作及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查处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疫点、疫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消毒灭源及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5)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16)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划、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镇(街道)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相应决策,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3.2 日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防指办),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动物疫情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与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镇(街道)制定、修订与动物疫情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防治动物疫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和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负责专业应急队伍的应急演习和演练工作;
(6)负责本区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7)负责本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组的联系工作;
(9)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3 专家组及其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组,相关人员主要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卫生防疫、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负责对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处置技术方案;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区指挥部及区防指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处置机构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村、卫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应急处置部门组成,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1)监测体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镇(街道)按规定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继而由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逐级上报市、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区林水局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情况,卫健、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互通信息。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4.2 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4.3 报告
4.3.1 疫情报告主体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4.3.2 疫情报告程序
镇(街道)或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初步勘验,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采样送检,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4.4 疫情确认
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由专人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由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I级由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II级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IV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若上述Ⅰ、II、III级应急响应中的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在我区,我区应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我区IV级响应的要求做好本区范围内的疫情处置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程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暂时关闭疫区动物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根据疫情需要,暂时关闭相关屠宰场;
(7)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8)开展疫情溯源与追踪等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根据疫情需要,追踪、销毁相关动物产品;
(9)开展与疫情相关的野生动物、人间疫情调查;
(10)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2 周边地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5.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5.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健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等。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即可宣布终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或市级以上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宣布;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由区政府或指挥部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区政府,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
6.2 奖励
区政府应对在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暴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财政、交通、公安、商务、民政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肉食品供应、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7.2 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要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健、商务、市场监管、宣传、财政等有关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为“五组一队”,即现场督导组、技术专家组、取证调查组、材料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扑疫预备队。相应地,镇级指挥部也应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具体为“两组一队”,即疫情排查组、紧急免疫组和扑疫预备队,以随时应对和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区公安部门要将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区交通运输、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疫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人群预防保障工作。人畜共患疫病发生时,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健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区、镇(街道)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按照应急物资最低储备标准的要求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7.2.6 经费保障
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 培训和演练
7.3.1 区、镇(街道)两级指挥部应当召集农业农村、林水、卫健、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7.3.2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防指办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2-3年组织一次训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各镇(街道)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4 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8.1.2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8.1.3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8.1.4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8.1.5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指办)负责解释。
8.2.2 预案修订与备案
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区指挥部)备案。
8.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余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余防指〔2018〕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余杭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省、市政府公布的其他突发性病虫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区内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患于未然,将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在区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做好灾害处置工作。
(3)果断处置。一旦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迅速、果断、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减轻灾害的危害程度。
(4)规范有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在区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统一灾害处置行动,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2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特大发生,或已经产生特别严重危害,成灾面积为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特别大的;
(2)发现从国外、省外传入我区或我区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经专家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估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Ⅰ级)的。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或一个镇(街道)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区内有大范围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经专家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的。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较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15%以上或一个镇(街道)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区内有较大范围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经专家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的。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技术支撑机构组成。
3.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在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基础上,成立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区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3.1.1 区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区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供销联社、余杭邮政管理局、区气象局、余杭海关、区绿产集团、电信余杭分公司、移动余杭分公司、联通余杭分公司,各镇(街道)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
3.1.2 区指挥部职责
(1)根据权威机构作出的农作物生物灾害确认报告或省市指挥部的指示,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启动本预案。
(2)向区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逐级报告农作物生物灾害和应急处置情况。
(3)统一指挥全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计划,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应急经费。
(4)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审核把关各种新闻宣传,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6)对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本预案。
3.1.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府办:负责对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鉴定确认工作;实地调查发生点的发生面积和危害程度,划定疫点和受威胁区,监督和指导各疫点的封锁、扑灭、生产补救等应急措施的实施;监督和指导受威胁区的防控工作,依法对调入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监管;负责对镇(街道)成立的应急小组成员进行农作物生物灾害识别、封锁扑灭和安全防护等专业知识培训;负责农作物损失的评估和补偿方案的制定;做好农药、化肥、种子、药械等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3)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以及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再监督,对工作推进中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不力、或者不正确履职等问题,实施约谈或问责;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4)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把关各种新闻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开展舆论引导;组织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和引导。
(5)区发改局:负责根据实际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安排。
(6)区科技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新技术支持。
(7)区公安分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确保社会稳定;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配合临时检查站开展相关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9)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和预警、预防、控制等经费,并会同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等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核实及必要的经费补助工作;监督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协助临时植物检疫和检查等相关工作。
(11)区林水局:协助做好山林等相关区域内由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及检疫性病、虫、植物的疫情防控工作。
(12)区卫健局:负责监控农作物生物灾害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关的防控措施。
(1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农资产品的质量监督及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14)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负责协调疫区农业环境保护、防止生态失调现象的进一步发生与发展。
(15)区供销联社: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的供应及调剂等工作。
(16)余杭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邮政企业在负责农作物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入侵灾害处置工作中,应急处置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通过邮政按时运送,确保安全。负责监督管理邮政快递企业坚决执行国家关于邮寄农业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
(17)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协助做好农作物病虫害气象条件分析。
(18)余杭海关:负责出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国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19)电信余杭分公司、移动余杭分公司、联通余杭分公司:负责做好突发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20)区绿产集团、各镇(街道):配合区指挥部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以及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3.2.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内,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
3.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计划,组建和完善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2)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事务,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保持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畅通,工作协调。
(3)组织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指导开展有关防控技能培训。
(4)负责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3.2.3 镇(街道)职责
发生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对划定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点采取统一应急处置措施。
(2)成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组织相关应急物资。
(3)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点的监控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切实遵守有关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和逐级报告的制度。
(5)完成区指挥部布置的其他工作。
3.3 技术支撑机构
区指挥部设立技术支撑专家组,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专家组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植保、植检、生态、栽培、土肥、种子、环保、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为:
(1)及时组织专家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风险评估,为启动、终止本预案提供技术支持。
(2)提出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
(3)负责对镇(街道)区域发展办公室(农业)、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和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小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分析发生原因,提出恢复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收集
收集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农产品调入、植物物种引进及口岸截获有害生物等情况。
4.2 日常监测
农作物生物灾害监测以区农业生态与植物保护服务站、区农业行政执法队为核心,各镇(街道)区域发展办公室(农业)、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基点,对农作物重大病虫草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迁移、蔓延、扩散等进行实时监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
4.3 风险评估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会诊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可由区农业农村局逐级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4)风险评估。通过对农作物病虫草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确定监测重点,制定控制措施。
4.4 预警预报
4.4.1 农作物病虫草害预警预报
区农业生态与植物保护服务站对农作物病虫草害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及时发布中短期预报、预警,为启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4.4.2 植物疫情预警
区农业行政执法队对检疫性和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信息进行收集和监测,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经授权的机构,统一向社会公众和媒体发出预警预报。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4.3 预防控制
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农业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将农作物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先期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5.2 响应程序
5.2.1 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确认,由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实施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负责部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区指挥部报告区政府。
灾害发生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5.2.2 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共同确认。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实施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并部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及时报至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区政府及区农业农村局分别报请市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灾害发生镇(街道)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区级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立即启动。
5.2.3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镇(街道)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镇(街道)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并将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响应情况逐级上报至区、市农业农村局。超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处置能力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办事处、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在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支持。
5.3 信息报送
5.3.1 报告程序。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危害农作物的病虫草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经技术专家诊断作出结果后,在2小时内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区指挥部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到省农业农村厅,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5.3.2 报告内容。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经济损失评估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4 应急处置措施
5.4.1 重大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应急措施
(1)调查灾情。灾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必须组织人员成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小组,进行受灾作物种类、面积、范围等基本情况调查;区灾情调查核实组负责全区农作物受灾程度和损失的调查和汇总,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划定灾情发生区域。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作物灾情发生和危害程度,按照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发生、传播的规律,将发生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重点防治区:主要包括灾害重发区、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一般防治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和作物、地理、气象等条件分析确定病虫草害将要重发的区域。
监控防治区:可能偏重发生的区域和偶发区。
(3)制定防治方案。重点防治区采用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在防治关键时期,对流行蔓延区的田块实施全面化学防治;对重大病虫草害发生区实施统一防治;对严重危害的田块实行翻耕改种等措施;加强田水、秸秆管理,禁止菌源区的水流到其他田块,减少菌源向无病区的蔓延扩散;切断病虫发生流行的传播途径等。
一般防治区采取绿色防控和化学防控相结合的应急措施。
监控防治区推行绿色防控技术为主的防治方案。
5.4.2 检疫性和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1)疫情调查。镇(街道)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小组,经过区植物检疫部门的知识培训,在区植物检疫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各自镇(街道)辖区内疫情调查工作。及时向区植物检疫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2)划定疫情发生区和保护区。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区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划定疫情发生区和保护区。疫情发生区:指有危害农作物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保护区:指靠近疫情发生区或可能受到某一检疫性或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入侵的地区。检疫性病、虫、植物发生严重,需要划为疫区的,由区人民政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发令划定。
(3)疫情发生区处置措施。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加强源头检疫管理,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严禁染疫而又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疫情铲除和控制。对确认发生疫情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等应予以销毁。每年组织开展疫情普查,掌握疫情发生动态。
疫情发生区内的镇(街道)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小组,在区植物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实施疫情封锁和扑灭工作。通过连续2年以上对该植物疫情的监测,未再出现复发的,经有关专家现场检查验收,由区植物检疫部门向区政府提出解除疫情发生区,经区政府批准解除。
(4)保护区处置措施。镇(街道)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禁止到疫情发生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
5.5 响应终止
农作物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后灾情得到有效控制,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后,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区政府和省、市指挥部,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区指挥部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测体系的建设工作,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保障
建立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确定农药、化肥、种子、机具等应急储备物资的种类、品种、规格、数量;区供销联社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和运输。应急处置物资储备要相对充足。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3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为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处置和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提供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开展农作物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和预测预报等技术研究,加强技术攻关,不断完善有害生物的综合治理技术。
6.5 人力保障
区指挥部建立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各镇(街道)确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小组人员名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技术支撑专家负责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农作物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损失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宣传演练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农作物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农作物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须经区指挥部的批准,由新闻宣传报道组统一发布;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 后期处置
对于突发性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区指挥部应制定灾后恢复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户、农业企业尽快生产自救;同时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制定补助计划,对在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中,从事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对因灾害遭受严重损失的农户、农业企业进行适当补助。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指挥部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1.1 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虫、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生物。
9.1.2 外来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农作物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杂草以及其他农业外来有害生物。
9.1.3 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害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等人为因素传播,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应施检疫的农业有害生物。
9.1.4 农作物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造成较大危害和较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
9.1.5 重点防治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9.2 预案制定、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余政办〔2018〕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