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2.4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  应急联动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3.2  重大事故(Ⅱ级)

3.3  较大事故(Ⅲ级)

3.4  一般事故(Ⅳ级)

4  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

4.2  预防和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5.2  先期处置

5.3  事故报告

5.4  指挥协调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装备保障

7.5  宣传

7.6  培训

7.7  演练

7.8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机制,提高余杭区建筑施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有效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上位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于本区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威胁或导致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类别建筑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有效处置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缩小突发事故危害范围,减轻社会影响。

1.4.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1.4.3因地制宜,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相关部门的信息、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

2.1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

余杭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全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未来科技城管委会、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良渚新城管委会、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各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领导和指挥全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全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情况,向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落实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协调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组织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3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专家组由建设工程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参加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2.4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区政府与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区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保障车辆通行。

区民政局:配合做好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处置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协助处理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房屋拆除引发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事项;建立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预警及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建立应急专家库和应急队伍,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做好建筑施工应急工作;负责协调铁路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配合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码头、航道上发生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建筑施工事故涉及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护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建筑施工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应急救援和协调工作;做好建筑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进一步泄漏,及时冷却易燃、易爆品及其容器,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局部泄漏物质的洗消工作,提供事故现场临时应急用水。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引发的市政、市容、环卫等公共设施损毁抢险抢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负责供水、排污等建筑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与队伍的保障。

各镇(街道、平台):负责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等各项配合工作。

2.5应急联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参与单位应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实行高效运转。若应急工作需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部门支援。

3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等四级。

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3.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1.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2重大事故(Ⅱ级)

3.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2.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3较大事故(Ⅲ级)

3.3.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3.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4一般事故(Ⅳ级)

3.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4.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10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4预防与预警

4.1信息监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信息监控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信息监测、预防、处理等工作。事故信息经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4.2预防和预警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突发事故预防和预警工作。开展建筑施工应急管理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建筑施工易发事故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开展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原因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住建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公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先期处置的效果,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转移可能遭受损失的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发生Ⅰ、Ⅱ、Ⅲ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由区政府报请省、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区政府启动本预案;事发地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由区政府启动本预案;事发地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先期处置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在区政府领导下,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3事故报告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由企业及各级、各部门根据管辖权限逐级向上级报告情况。

5.3.1报告程序

(1)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立即报告。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涉及特种设备的,应同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接到建筑施工突发事故报告后,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5.3.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指挥协调

5.4.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按事故等级由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案。

5.4.2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住建局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故级别,通知相关单位,并在第一时间召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5.4.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4.4事发地镇街协助做好现场安全疏散、疏导和宣传工作;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5.4.5区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抢险、抢救等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4.6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及时调配。

5.5信息发布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具体按《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6终止响应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区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灾情评估和受灾人员的补偿救助等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等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清还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征用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并按照规定对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物资、机械设备进行补偿。

6.2调查总结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筑施工突发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费用,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渠道列支。

7.2通信保障

7.2.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响应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7.2.2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障通信网络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区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3队伍保障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

应急管理力量:由区住建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7.4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做好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并且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7.5宣传

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增强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7.6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组织培训,同时积极参加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应急工作培训。

7.7演练

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8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建筑施工突发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含义的解释。

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8.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余杭区城乡危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重点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  房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3  分级响应机制

3.1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3.2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3.3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3.4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4  应急准备

4.1  制定预案

4.2  落实排查制度

4.3  建立危旧房档案

4.4  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启动预案

5.2  应急措施

5.3  现场处置

5.4  信息上报

6  后续处置

6.1  指导事故周边房屋进行排查鉴定

6.2  指导开展房屋加固维修及拆除工作

6.3  开展房屋抢险工作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信息保障

7.6  医疗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交通保障

7.9  避险场所保障

8  宣传、演练

8.1  宣传工作

8.2  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工作要求

9.2  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开展我区城乡危旧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房屋安全事故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余杭区范围内城乡危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坚持属地负责、镇街为主、部门联动、群防群控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为先原则;

坚持及时预警、果断决策、快速处置原则。

1.5工作重点

1.5.1组织危险房屋内人员实施安全转移,临时安置和管理。

1.5.2开展危房周边的安全巡查,疏散人员,拉设警戒线,确保危房周边安全。

1.5.3落实危房应急处置工作的物资设备采购、储备、调拨、配发等各项准备工作。

1.5.4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安全应急解危的其他相关措施。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城乡危旧房屋排查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区城乡危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城乡危旧房屋排查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抢险救援工作组(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治安防范组、现场救援组、专家工作组、医疗救护组、交通管制组、信息宣传组、善后处理组),区住建局作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兼任,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各镇街成立城乡危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分部(以下简称指挥分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下属科室、村社为应急指挥分部成员。

2.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指挥部:在区城乡危旧房屋排查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城乡危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镇街开展一般城乡危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镇街开展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指挥分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一般城乡危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区指挥部开展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先期救援和后勤保障工作;对重点防治的危险房屋以“幢”为单位编制“一房一案”应急撤离执行方案;动态收集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信息,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信息;负责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住建局(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镇街开展城乡危旧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消除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单位上报的城乡房屋安全相关信息;负责组建危旧房屋应急抢险工作专家组;负责指导镇街做好辖区内的房屋安全巡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负责对受害住户的基本生活开展救助,妥善做好受房屋安全事故影响住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对房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区委宣传部:负责危旧房屋突发事件媒体应对工作,撰写新闻通稿,组织媒体接待,组织制定新闻发布方案,适时新闻发布,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处置危旧房屋现场治安警戒和秩序管理;负责周边的治安防控和保护;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疏导道路交通,做好危房周边应急抢险道路畅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房屋安全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区域住户安全撤离或转移,对阻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房屋安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房屋安全应急抢险的资金,确保出险房屋应急抢险和应急处置资金的及时到位,对应急抢险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事件影响群众实施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镇街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协助做好出险房屋属地镇街疏散居民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因房屋出险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指导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危旧房屋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监测、评估及治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营救遇险群众、转移疏散物资等重大任务;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组织抢险消除安全隐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相关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各镇街:负责提供危旧房屋影响相关住户的情况,落实危房住户临时安置点,组织力量及时撤离危房所有住户,疏散周边群众,并上报有关抢险工作情况,并且做好后勤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2.3房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住建等部门配合,负责传达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指示,报告灾害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住建等部门配合,负责对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评估,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区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初步原因。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所需的经费、车辆、场所、通信等保障。

治安防范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及当地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

现场抢救组:由指挥部指挥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安全转移受伤人员和财物。

专家工作组:由区住建局负责,抽调行业专家组成现场抢险救援专家组,主要负责分析现场房屋安全事故原因,研究提出抢险方案,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建议。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提供医疗保障。

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疏导道路交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负责媒体应对工作,撰写新闻通稿,组织媒体接待,组织制定新闻发布方案,适时新闻发布,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民政、各镇街等单位配合,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3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房屋安全隐患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响应级别。

3.1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

3.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蓝色预警时;

(2)本区进入主汛期时;

(3)当获取可能造成一般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4)辖区里发生一般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5)经研究认为可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的其他情况。

3.1.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各有关单位根据预警信息,在指挥分部的指挥下及时启动预案,开展工作,保持信息畅通,随时了解掌握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隐患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住建局),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住建局)上报区指挥部和区政府。

3.2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

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黄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较大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辖区里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4)经研究认为可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的其他情况。

3.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接到Ⅲ级应急响应报告后,在区指挥部的指挥下迅速启动预案,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指挥部交办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抢险工作,落实值班人员,确保通讯畅通,第一时间掌握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隐患情况,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将情况和措施随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住建局),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住建局)上报区指挥部和区政府。

3.3Ⅱ级应急响应(重大事件)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橙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重大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辖区里发生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媒体高度关注的;

(4)经研究认为可发布Ⅱ级预警信息的其他情况。

3.3.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启动Ⅱ级预案,由副总指挥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有关单位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各有关单位领导现场听从指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并将抢险信息和有关情况迅速汇总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住建局),由办公室统一报告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区委宣传部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3.4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红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辖区里发生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或突发事故造成多人员伤亡事故,媒体极度关注的;

(4)经研究认为可发布Ⅰ级预警信息的其他情况。

3.4.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区指挥部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启动Ⅰ级预案,由总指挥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各有关单位迅速开展抢险工作。各有关单位领导现场听从指挥,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住建局)统筹信息,将抢险工作和采取的措施迅速报告区指挥部和区政府。区委宣传部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积极做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应急准备

4.1制定预案

各镇街结合辖区内“一楼一档”的实际情况,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报警预警及处置工作。

4.2落实排查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镇街落实本辖区内的危旧房屋、危险区域房屋的排查制度,尤其是汛期和冬季雨雪来临前的排查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并做好危旧房排查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4.3建立危旧房档案

各镇街建立健全辖区内危旧房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注重存在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危旧房信息数据的收集、研究和分析,为有效开展治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4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建立专家会商制度,及时分析不良的巡查和监测数据;收集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变化情况等,做好房屋安全应急的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5应急处置

5.1启动预案

根据以下情况启动预案:

5.1.1分级响应机制提示;

5.1.2有关单位紧急报告;

5.1.3社会组织和市民群众报警,已初步核实;

5.1.4其他渠道获知房屋安全险情或灾害发生时。

5.2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根据预案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坚持以紧急疏散人员、确保人员安全、减少伤亡为原则。加强事故现场监控,迅速报告抢险情况。

5.3现场处置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预案要求和工作职能,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3.1参与应急抢险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现场指挥人员指令,迅速确定抢险方案,紧急实施抢救、疏散人员;

5.3.2指导抢险队伍开展抢险工作;

5.3.3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生事故的房屋进行临时加固,防止房屋倒塌或二次坍塌;

5.3.4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工作;

5.3.5险情排除后尽快搜救现场遇难人员;

5.3.6(配合)相关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5.4信息上报

5.4.1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应急抢险工作时,应及时做好房屋安全事故及抢险信息和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5.4.2事故发生、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

6后续处置

6.1指导事故周边房屋进行排查鉴定

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指导、督促事故所在镇街做好事故及事故毗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必要时,可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6.2指导开展房屋加固维修及拆除工作

对于发生事故的房屋及事故毗邻房屋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单位、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镇街做好解危方案制定,以及房屋修缮、加固、拆除等实施工作。

6.3开展房屋抢险工作评估

抢险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抢险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报送区指挥部。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1.1区指挥部及10个抢险救援工作组牵头单位,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具体人员。

7.1.2区住建局组建区城乡危旧房屋应急抢险专家队伍,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保障。

7.1.3各镇街组建疏散、撤离人员工作队伍,确保危房所有住户安全转移。

7.2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储备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器材、装备等物资。

7.3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应落实好房屋安全抢险资金,并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街、有关单位也应根据工作实际做好资金保障,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7.4技术保障

7.4.1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预警预报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预警预报准确率。

7.4.2区住建局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专家库,为危险房屋鉴定、维修、治理和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7.4.3开展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

7.5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住建局)建立区政府有关单位的内部信息联络体系,确保应急信息网络通畅。

各镇街公布房屋安全预警预报电话。

7.6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现场抢救伤员等工作。

7.7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及有关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危险房屋附近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应急抢险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危险房屋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

7.8交通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危房周边应急抢险道路畅通。

7.9避险场所保障

各镇街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联系确定一批便捷旅馆,在紧急状况时作为应急避险场所。

8宣传、演练

8.1宣传工作

8.1.1在相关平台上发布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宣传房屋安全有关知识,介绍房屋应急避险方法。

8.1.2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本区的房屋安全应急抢险电话,便于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联系。

8.2应急演练

8.2.1根据房屋安全抢险应急预案和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2.2各有关单位及镇街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演练。

9附则

9.1工作要求

各镇街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城乡住房抢险救援应急预案,可参照本预案制定。

9.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余杭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预案》余政办〔2016〕85号文件,《余杭区农村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预案》余政办〔2017〕51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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