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本级
2.2 镇、街道(管委会)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响应措施
4.3 财政收入政策
4.4 财政支出政策
4.5 预算调整
4.6 资金拨付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2 总结评估
5.3 信息发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修订
6.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我区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1.4 工作原则
(1)依法保障,协调联动。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落实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置经费。
(2)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突发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本级
2.1.1 区财政局作为全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有关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牵头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区人大财经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税务局、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2.1.3 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预算局承担。
2.2 镇、街道(管委会)
各镇、街道(管委会)财政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区财政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或者设立日常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区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要实现与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区级部门或镇、街道(管委会)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需要上级财政部门给予应急保障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财政部门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正式盖章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正式报告。
3.2.4 区财政局局内处置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及时通知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应急保障协调小组联络员。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区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
4.2 响应措施
4.2.1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紧急采购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相关区级部门或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研究提出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其中,属于上级政府批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区级部门向上级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4.3.2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规定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3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财政困难的镇、街道(管委会),区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各级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4.4.2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属于镇、街道(管委会)事权的,经费由镇、街道(管委会)财政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道(管委会),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3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镇、街道(管委会)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审批,并送区财政局备案。
4.4.4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经保险理赔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5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对部门预算进行预算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三保”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提出动支预备费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由主管部门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各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根据同级政府的决策,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原则上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款手续办理工作。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办理工作。 4.6.4 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1.2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镇、街道(管委会)财政部门应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修订
6.1.1 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6.1.2 各镇、街道(管委会)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与本预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