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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在巡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经查明,你单位拖欠1名员工2024年8月-2024年11月工资共计13109元。2024年12月20日,本局向你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余人社监令字〔2024〕560号),责令你单位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拖欠的1名员工工资共计13109元,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报送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你单位之行为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本局根据调查结果于2025年3月10日向你单位作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人社监罚告字〔2025〕000023号)并送达,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有权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对你单位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000017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至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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