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弘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9月5日向你单位作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68号)并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立即执行本局《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68号)对你单位作出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之行政处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对你单位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余人社监罚催字〔2024〕第000068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至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