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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金君哲(浙杭余杭劳人仲(2025)740号)、郑聪颖(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855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金君哲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5月2日至2024年11月11日的工资40782元;2、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18500元;3、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721元。申请人郑聪颖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2月13日拖欠的工资348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700元;3、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18元;4、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3日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5月29日9时00分、2025年5月29日10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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