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元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依据调查结果,现已作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余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000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支付拖欠的75人1150377元工资。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对你单位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余人社监理决字〔2025〕第000018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至本局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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