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芬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黄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151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汉芬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静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4日工资17776.71元、2024年8月1日至10月14日感恩金965.5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866.64元、2023年至2024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045.98元、产假福利11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24654.8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黄静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615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