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迈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迈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T0890室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凤新路与城东路交叉口东南100米瑞鸿大厦
被投诉人2: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科技大道8-5号5幢15层
相关供应商:杭州兆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迈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余杭径山中学游泳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RTZFCG-2025-01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北京迈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诉称:投诉事项1: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图略)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份评标办法第7条: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招标文件第四部份评标办法第8条内容第(2)小项: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泳池相关设备)。①首先采购人及代理要证明这些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而且哪条法律规定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的就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设置了?办理以上证体系证书和五星售后服务证书,据认证机构了解,认证这些证书和范围有要求相关专业的认证证书企业必须依法展开经营活动(业绩合同),且自营业执照生效之日起满3个月的证明资料(详见附件1)。采购人及其代理根本没有对办理这些证书有需要的客观要求做出正确的了解,胡乱回复与事实不符。值得注意的是,在2024年10月前后,杭州财政监管处与省财政法务部门在政府采购培训会议中强调了这些售后证书这类对企业成立时间、人员及开展过业务业绩有要求的认证证书不能作为得分条件,表现出对新成立公司及需要扶持的小微企业的支持。招标文件中该要求对新成立的公司及需要扶持小微企业存在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关于公平竞争及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原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94、87号令及相关法律。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部分评分项描述不清晰条理不分,有内容重复,未细化量化评分要求,影响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份评标办法第4条安装方案:根据投标人制定的安装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等,是否能确保按期交付使用(完全符合得6分,基本符合得4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招标文件第四部份评标办法第5条组织实施方案: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组织实施方案与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和可操作等,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供货、验货、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调优、系统管理培训、系统运行维护培训等内容,以及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等是否按采购人要求有明确的质量保证目标,质量保证措施等(完全符合得6分,基本符合得4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第4条为安装方案未能着重介绍安装的说明和第五条组织实施方案内的供货验货等内容重复,内容不清晰,评分较为笼统,没有做到细化量化。(图略)采购人及其代理扭曲了细化量化的概念,请问招标文件评分里有没有明确什么是完全符合,什么是基本符合,什么是部分符合和不符合。分值相对应标准都不明确哪来的量化。主观评分缺乏细化量化标准,会让评审专家主观意图影响评标结果。“方案完全符合、基本符合、部分符合”等模糊表述作为评分标准,导致评分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选出真正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94、87号令及相关法律。投诉事项3: 产品参数有较强的指向性,对潜在投标人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二采购清单:1、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参数:★制热量≥200kw;★消耗功率≤30kw;★COP:≥6.7。以上参数有较强的指向性,国内最主流的大品牌威浪仕、爱克、芬尼克兹等均不符合,请采购招标人说明这些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和依据。招标文件二采购清单:第三:泳池垫层第2小项垫层整体材质:ABS材质,材质符合泳池卫生要求;据我司了解市面上大部份泳池垫层整体材质为PVC或SMC材质,ABS材质较少。参数有较强的指向性。回复函中说道调研后,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设备生产厂家至少有3家,请说明是哪3家,这三家又是什么样的厂家,是不是产品可靠值得放心的市场主流厂家还是为了控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94、87号令及相关法律。投诉事项4:对潜在招标人存在不公平对待和歧视待遇。主要组成设备的参数标准及评分细则发生变化做了重大提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若产品参数发生重大变更,需要进行意见征询,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未发布意见征询,未能确保潜在供应商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1.对于我方在质疑函中提出的“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若产品参数发生重大变更,需要进行意见征询,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未发布意见征询,未能确保潜在供应商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在质疑回复函中没有对该条质疑进行回复,属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该条质疑内容做出回复,流程上存在实质性错误。2.回复函中说道调研后,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设备生产厂家至少有3家,请说明是哪3家,这三家又是什么样的厂家,是不是产品可靠值得放心的市场主流厂家还是为了控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二采购清单:1、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参数:1、★制热量≥200kw;2、★消耗功率≤30kw;3、★COP:≥6.7;较2024年11月22日发布的《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关于余杭径山中学泳池设备采购项目的意见征询》稿内发生较大的参数变更,原参数为:1、★制热量≥168kw,★消耗功率≤25.5kw;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94、87号令及相关法律。投诉请求:请采购人认真分析市场和行业的情况,招标文件务必做到公正不排他,重新修改或删除不公平不正当的招标要求,还我们供应商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标环境。
被投诉人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答辩说明意见:①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查询,2013年以来国务院分7批审议通过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434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54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80项,已先后以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 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国发〔2016〕68号等文件公布(查询网址:https://www.gov.cn/xinwen/2017-02/20/content_5169264.htm)。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均不在《国务院已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内。②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只是作为得分加分项,并不是《投诉书》中描述的门槛设置。③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颁发机构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认证活动等进行监管,要求认证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规则,确保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④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括泳池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设置与本项目本身存在关联性。同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括泳池设备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设置与合同履行内容息息相关。⑤《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中“政府采购禁止行为”序号⑦“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规定“(17)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20)将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内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以上证书的设置均未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⑥根据开标结果显示,满足“企业体系认证证书”该项得分的投标单位有杭州兆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优尔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蓝润泳池工程有限公司、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三家投标单位,满足“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该项得分的投标单位有杭州兆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优尔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蓝润泳池工程有限公司、水艺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三家投标单位。综上所述,以上证书的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2答辩说明意见:针对项目主观分内容,本项目已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量化了分值内容,且明确了扣分及得分要求(内容附后)。同时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泳池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项目的评审因素设定与采购内容相关。(图略)投诉事项3答辩说明意见: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②我单位前期市场调研情况显示,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的设备生产厂家不止3家,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一。③在投标截止前共有9家单位上传标书,根据评标结果显示,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的设备生产厂家不止3家,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二(技术参数得分情况)和附件三(投标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材料)。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存在投诉单位投诉函中描述的“排他性和倾向性”。投诉事项4:答辩说明意见:①投诉单位在提交的《质疑函》以及《投诉函》中并未提供关于质疑事项4的相关法律依据文件。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先咨询评审专家意见,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716326元,并未达到文件规定的金额要求。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④我单位前期市场调研情况显示,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的设备生产厂家不止3家,产品宣传手册详见附件一。⑤在投标截止前共有9家单位上传标书,根据评标结果显示,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的设备生产厂家不止3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技术参数得分情况)和附件三(投标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及响应情况)。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存在投诉单位投诉函中描述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和被投诉人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答复意见一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兆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RTZFCG-2025-014),2025年1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2月24日发布更正公告,3月12日 9:30 开标,共有杭州兆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北京迈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参与投标,3月1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兆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暂未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份评标办法第7条: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招标文件第四部份评标办法第8条内容第(2)小项: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泳池相关设备)。办理以上证体系证书和五星售后服务证书,据认证机构了解,认证范围有要求相关专业的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若干份,该要求对新成立的公司及需要扶持小微企业存在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质疑事项2: 部分评分项描述不清晰条理不分,有内容重复,未细化量化评分要求,影响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份评标办法第4条安装方案:根据投标人制定的安装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等,是否能确保按期交付使用(完全符合得6分,基本符合得4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招标文件第四部份评标办法第5条组织实施方案: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组织实施方案与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和可操作等,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供货、验货、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调优、系统管理培训、系统运行维护培训等内容,以及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等是否按采购人要求有明确的质量保证目标,质量保证措施等(完全符合得6分,基本符合得4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第4条为安装方案未能着重介绍安装的说明和第五条组织实施方案内的供货验货等内容重复,内容不清晰,评分较为笼统,没有做到细化量化。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财政部94号令。质疑事项3: 产品参数有较强的指向性,对潜在投标人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二采购清单:1、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参数:★制热量≥200kw;★消耗功率≤30kw;★COP:≥6.7。以上参数有较强的指向性,国内最主流的大品牌威浪仕、爱克、芬尼克兹等均不符合,请采购招标人说明这些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和依据。招标文件二采购清单:第三:泳池垫层第2小项垫层整体材质:ABS材质,材质符合泳池卫生要求;据我司了解市面上大部份泳池垫层整体材质为PVC或SMC材质,ABS材质较少。参数有较强的指向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质疑事项4:对潜在招标人存在不公平对待和歧视待遇。主要组成设备的参数标准及评分细则发生变化做了重大提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若产品参数发生重大变更,需要进行意见征询,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未发布意见征询,未能确保潜在供应商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二采购清单:1、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参数:1、★制热量≥200kw;2、★消耗功率≤30kw;3、★COP:≥6.7。较2024年11月22日发布的《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关于余杭径山中学泳池设备采购项目的意见征询》稿内发生较大的参数变更,原参数为:1、★制热量≥167kw,★消耗功率≤25.5kw;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需求应明确、合理,必要时可征求供应商或专家意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采购需求应科学合理,必要时可征求供应商或专家意见,确保公平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公开发布,确保潜在供应商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根据描述的事实依据依法修改招标文件
被投诉人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事项1答复内容:①本项目所设置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同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括泳池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以上证书的设置与本项目本身存在关联性。②本项目所设置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同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括泳池设备的售后服务,以上证书的设置与合同行内容相关。以上证书的设置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相关要求。质疑事项2答复内容:针对项目主观分内容,本项目己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量化了分值内容,且明确了扣分及得分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同时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泳池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项目的评审因素设定与采购内容相关。质疑事项3答复内容:质疑函中提及的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参数,经我单位通过市场调研后,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设备生产厂家至少有3家,不存在贵单位质疑函中描述的“排他性和倾向性”。质疑事项4答复内容:质疑函中提及的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参数,经我单位通过市场调研后,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设备生产厂家至少有3家,不存在贵单位质疑函中描述的“排他性和倾向性”。
三、招标文件(1月26日)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购内容包括余杭径山中学游泳馆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相关维护等。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辅材费、保管费、吊装费、安装调试费、检测费、税收、售后服务、招标代理费、验收费,采购需求中未提到但在实际采购和安装过程中需要配置的各种设备、辅材、材料及其他费用等须由投标人支付的所有费用。二、采购清单:一、水处理设备/序号1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1、★制热量≥200kw;2、★消耗功率≤30kw;3、★COP:≥6.7;(以上技术参数1、2、3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生产厂公章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证明,要求检测报告上的型号须和所投产品一致,检测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可查);......三、泳池垫层/序号1拼装式垫层:垫层整体材质:ABS材质,材质符合泳池卫生要求;......。四、售后服务要求:●1、质保期:产品验收合格使用之日起3年,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服务。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2、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包括配件)全部由供货方负责,质保期后的维修酌情以成本价收费。3、技术支持要求:质保期内出现问题,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解决问题,对于现场解决不了的故障,中标单位应提供采购人同型号、同规格的备用设备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4、在保修期内供方必须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投标方必须对所供产品实行终身维修。5、在质保期内,投标人须无条件满足采购人提出的泳池垫层拆装服务,服务过程中所涉及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五、培训要求:安装调试后,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培训,直至会熟练使用。......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
2 | 所投产品具体配置表、技术参数及偏离情况:产品参数配置等所有指标均满足的得基本分16分;带“◆”技术指标未响应(或低于招标需求或负偏离)的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技术指标未响应(或低于招标需求或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未带“★”技术指标未响应(或低于招标需求或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采购清单中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游泳池过滤循环泵、空气能加热循环泵、石英砂过滤器、循环承压空气能热水机、承压加热水箱、承压储热水箱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必须提供,否则视作无法响应; | 16 | 客观分 | |
4 | 安装方案:根据投标人制定的安装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等,是否能确保按期交付使用(完全符合得6分,基本符合得4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5 | 组织实施方案: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组织实施方案与质量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和可操作等,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供货、验货、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调优、系统管理培训、系统运行维护培训等内容,以及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等是否按采购人要求有明确的质量保证目标,质量保证措施等(完全符合得6分,基本符合得4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 | 6 | 主观分 | |
7 | 企业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上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泳池相关设备),每提供一份认证证书得1分,最高3分; 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证书网页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客观分 | |
8 | 售后服务方案: ...... 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泳池相关设备)的得3分;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证书网页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5 | 客观分 |
四、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9家投标供应商中共有杭州兆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中:河北澳飞特商贸有限公司因“未提供带‘菱形’的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投标无效,河北满辰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照中小企业格式要求逐一填写”投标无效。
五、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7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所投产品具体配置表、技术参数及偏离情况”的评分分别为(16、16、8、16、16、16、8);就评审条款“安装方案”的评分分别为(4、2、4、4、4、2、2)(6、4、6、6、4、4、6)(4、2、4、4、4、2、2)(6、4、4、6、4、4、4)(6、4、4、6、2、4、4)(4、2、2、4、4、2、2)(4、2、2、4、2、2、2);就评审条款“组织实施方案”的评分分别为(4、2、2、4、2、2、2)(4、4、6、6、4、6、6)(4、2、2、4、2、2、2)(4、4、4、6、4、6、2)(4、4、4、6、4、6、2)(2、2、2、4、2、2、2)(4、2、2、4、4、2、2)
六、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关于余杭径山中学泳池设备采购项目的意见征询于2024年11月22日发布,附件信息“意见征询内容”显示: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二、采购清单:一、水处理设备/序号1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1、★制热量≥167kw,★消耗功率≤25.5kw。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杭州兆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提供的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拼装式垫层的品牌互不相同。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投诉人北京迈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查询问函》“1、请你单位对履约能力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请提供产权登记证书或者合法建造的证明材料;租赁的,请提供租赁合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2、请你单位提供采购文件损害你公司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北京迈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损坏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和《房屋租赁合同》《用工劳务合同》2份等资料。其中,《采购文件损坏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显示的内容与投诉书中记载内容基本一致;2份《用工劳务合同》中均未体现劳动报酬数额。
九、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迈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D361NY3U,成立日期:2023年10月26日。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余杭径山中学游泳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TZFCG-2025-014)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安装方案”“组织实施方案”进行评分。
十一、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的质疑情况说明材料显示: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出后,收到了2家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分别为河北澳飞特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满辰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澳飞特商贸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1、拟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广州芬尼泳池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型企业存在关联,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2、拟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产品(自动混水阀、24V 铸铜电磁阀、远程感应器、定制式配电箱、安装辅材)的制造商(广州海添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只能对产品进行销售而并不能进行生产制造。”;河北满辰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拟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产品(自动混水阀、24V 铸铜电磁阀、远程感应器、定制式配电箱、安装辅材)的制造商(广州海添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内并不具备中小企业声明函15项产品的生产制造能力。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经拟中标单位举证后进行了回复(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附后)。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分值及分档设置原因”“指标不存在重复问题的原因”的说明材料,拟说明评审条款“安装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分值设置合理以及相关评审指标不存在重复。
十三、投诉调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的说明材料显示:(1)泳池制热量的设置需基于热负荷计算,需综合考虑泳池水体加热、空间保温、通风散热等多重因素,特别是间歇运行优化。在满足热需求的前提下,通过COP值(≥6.7)控制能耗功率,避免过度配置造成的能源浪费。垫层采用ABS材质,是基于其物理性能、卫生安全性、工程适应性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安装采用模块化拼装,单块可拆卸更换,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需要设置泳池深度。(2)根据评标结果,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不少于3家,具体为:2.1、满足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技术要求的投标人,分别为杭州兆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优尔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卓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蓝润泳池工程有限公司。
2.2、满足拼装式垫层技术要求的投标人,分别为杭州久骏机电有限公司、杭州优尔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卓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蓝润泳池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西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兆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市佳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十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招标要求及市场调研品牌技术参数对比表”“拼装式垫层招标要求及市场调研品牌技术参数对比表”、产品画册等材料。其中,技术参数对比表显示有不少于三个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制热量≥200kw;★消耗功率≤30kw;★COP:≥6.7”“垫层整体材质:ABS材质,材质符合泳池卫生要求”。
十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等评审因素出具了“标准依据”“与项目采购需求的关联性详细说明”的说明材料。
十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就“意见征询内容”与采购文件中设定的技术条件差异情况作了解释说明,具体为:原“意见征询内容”有关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的制热量、消耗功率的技术指标的制热量≥167kw,消耗功率≤25.5kw。为满足高中学校集中教学使用要求,建议提高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的制热量以满足课间间歇运行能力。根据已投入使用高中学校泳池设备情况,其中余杭第一中学(制热量:250kw,消耗功率:44.6kw)、瓶窑中学(制热量:348kw,消耗功率:63kw)以及参考市场较成熟品牌及产品的技术参数,同时考虑不突破原有概算,最终径山中学的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参数设置为制热量≥200kw,消耗功率≤30kw......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余杭径山中学游泳馆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相关维护等,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投诉人北京迈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未提交本项目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也均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说明)本投诉事项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余杭径山中学游泳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TZFCG-2025-014)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安装方案”“组织实施方案”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对其主张“部分评分项描述不清晰条理不分......影响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以及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1、★制热量≥200kw;2、★消耗功率≤30kw;3、★COP:≥6.7”“拼装式垫层:垫层整体材质:ABS材质,材质符合泳池卫生要求”,投诉人主张“产品参数有较强的指向性”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技术参数对比表、产品画册等材料。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相关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内容不包括证据材料,故投诉人主张“请说明是哪3家”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被投诉人2024年11月22日发布的“意见征询内容”,该内容中有关泳池专用空气源热泵的制热量、消耗功率的技术指标,与最终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技术指标不同,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此作了解释说明,并无不当。且本项目2025年1月26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5年2月24日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了更正公告,2025年3月12日 9:30开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并无不当。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未发布意见征询,未能确保潜在供应商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不予支持。如上所述,投诉人主张“请说明是哪3家”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另,被投诉人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时,未对投诉人质疑事项4“未发布意见征询,未能确保潜在供应商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进行明确回复,确有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瑕疵不影响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也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余杭径山中学游泳馆设备采购项目(编号:RTZFCG-2025-014)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