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配套费征收实际,就余杭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项目:地上90元/平方米,地下5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项目:
工业、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地上10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其他非住宅项目:地上14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按本通知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方式和减免政策按照《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