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话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孙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967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蓝话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帅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工资25902.17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确认申请人孙帅与被申请人杭州蓝话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5日解除;三、驳回申请人孙帅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96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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