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区夏幕厨具营业部(个体工商户):

投诉人:南昌高新区夏幕厨具营业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一路369号保利金香槟花园11#商业楼-305室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11楼

被投诉人2: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科技大道8-2、8-3、8-5号5幢15层

中标供应商:杭州市能源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江南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牵头人杭州市能源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流水东苑2幢底层1号

投诉人南昌高新区夏幕厨具营业部(个体工商户)对余杭径山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RTZFCG-2025-00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南昌高新区夏幕厨具营业部(个体工商户)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组人员具备相关证书对潜在投标人来说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排斥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显示,机械类专业工程师和燃气类工程师均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里,因此只要投标人具备项目所需的履约服务能力即可,与是否获得认证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使用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证书作为加分项,明显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其他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诚实信用原则。①如果质疑无效我方想询问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证书是否还能作为加分项使用?②据我司多方了解目前供应商中只有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有以下人员证书严重怀疑预中标单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事实依据:招标文件82页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图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网址:(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2: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明显排斥供应商成立年限及小微企业变相设置公司人员规模,潜在投标人刚成立的不可以参与吗?中标后难道项目组人员不可以是外聘人员吗或者退休人员难道不可以返聘吗?因此上述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事实依据:招标文件82页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3:招标人要求的样品,其技术参数都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并且以上价格昂贵,作为样品提供明显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如果未能中标,提供的样品还要拿回来当库存,来回的运费不说,积压库存页同样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设置如此高的分不合理。而质疑回复规避了质疑的根本点。此次招标为电子标,根本不适合提供样品,提供样品为特定的供应商串标提供了便利。质疑的关键点是样品到底是否属于87号令22条第一款的除外条款?如果业主或代理机构辩称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那请问既然根据参数无法准确反映此产品时,那请问又如何让投标人根据参数生产样品?依据又是什么?明显严重违法。此次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明确清楚,投标人根据参数要求,完全可以生产出符合技术参数的产品,故要求提供样品违法。此样品(①序号1:暖饭车一个;②序号47:四层平板货架一个;③序号78:商用燃气大锅灶一个)根本不属于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例外情况,那更加说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应该重新修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故意设置障碍,妨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没有做到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请说明本次投标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存在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预中标单位是否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事实依据:(图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两种情形:(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修改或删除不合理的评审因素重新招标。2:如果开标请求废标重新招标。3:处罚采购代理机构。

被投诉人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①本项目要求提供的工程师职称证书是对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认定,并非职业资格证书,所以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该证书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中“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以及“不得将非法定机构(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设定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厨房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及相关维护,人员的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联,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非属于其中的“非法定机构(非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机构)”,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相关要求。②根据开标结果显示,满足该项得分的投标单位有杭州宏强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翔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吉祥厨具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能源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其中该项分值得满分的投标单位有杭州市能源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翔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①本项目要求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是为保障人员的真实性,以便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的日常管理。②本项目仅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未对社保缴纳的时限做要求。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复:①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中“前附表”第6条样品提供中明确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详见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而样品的评分内容包括“样品材料材质、板厚指标、样品工艺细节处理能力、接缝平整、拐角边角接口处无明显瑕疵毛刺等”,以上内容都是需要专家进行现场主观判断的,同时也侧面体现出投标人的制作工艺水平。②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同时可以体现产品的质量以及各投标单位的生产制作水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样品设置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的答复意见与被投诉人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市能源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江南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未作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RTZFCG-2025-009)。2025年1月15日发布采购公告,2月13日14:00开标,2月1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市能源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江南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目前尚未发布合同公告。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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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文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购内容包括余杭径山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相关维护等。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辅材费、保管费、吊装费、安装调试费、税收、售后服务、招标代理费、验收费,采购需求中未提到但在实际采购和安装过程中需要配置的各种设备、辅材、材料及其他费用等须由投标人支付的所有费用。

四、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二、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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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采购清单中所列图片只作为生产制作时的参考款式与样式,具体制作以“技术参数”中要求为准;2、若所投设备有规定外形尺寸,则外形尺寸(SIZE)的长、宽、高允许在±5%以内偏差。

五、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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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六、质疑阶段,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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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中存在指定人员证书作为加分项对潜在投标人来说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排斥性:①项目组人员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机械类专业工程师的,每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2分;②项目组人员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燃气类专业工程师的,每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2分;③项目组人员具有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的,每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2分。我司认为上述评审因素不合理,要求项目组人员具备相关证书对潜在投标人来说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排斥性,因此只要投标人具备项目所需的履约服务能力即可,与是否获得认证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一定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吗?其他合法组织机构颁发的不行吗?至于是哪家颁发的与实际需求也与合同履约并不相关,相当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了其他供应商。2、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明显排斥小微企业变相设置公司人员规模,潜在投标人中标后难道项目组人员不可以是外聘人员吗或者退休人员难道不可以返聘吗?因此上述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质疑事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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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招标人要求的样品,其技术参数都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并且以上价格昂贵,作为样品提供明显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如果未能中标,提供的样品还要拿回来当库存,来回的运费不说,积压库存也同样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设置如此高的分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故我公司认为此项评分不合理,应当删除。招标文件设置的都是整套成型大件样品,使其他偏远市、区、县供应商需要请汽车长途跋涉运输,增加投标人的运输成本,还是想参与此项目的供应商必须提起花费成本找生产厂家定做样品。明显让偏远市、区、县供应商知难而退。为早准备好样品的特定供应商量身打造,意在挡住其他偏远市区县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妨碍潜在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故意设置障碍,妨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没有做到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两种情形:(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事项1回复:①本项目要求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同时,采购内容包括厨房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及相关维护,证书的设置于本项目内容是息息相关的。②本项目要求提供人员设备缴纳证明材料是为确保人员的真实性,同时对社保缴纳年限未做要求。质疑事项2回复: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同时可以体现产品的质量以及各投标单位的生产制作水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样品设置的相关规定。

七、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共有51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1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8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诉人南昌高新区夏幕厨具营业部(个体工商户)并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其中,杭州市能源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江南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商务技术得分64.6分,报价得分19.7分,总分84.3分,排序第一;浙江翔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联合体)商务技术得分65.8分,报价得分17.8分,总分83.6分,排序第二;杭州宏强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8.2分,报价得分20.24分,总分78.44分,排序第三;浙江吉祥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5.4分,报价得分17.92分,总分73.32分,排序第四;杭州临杭智慧商厨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7.6分,报价得分17.27分,总分64.87分,排序第五;浙江星源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8.9分,报价得分15.43分,总分64.33分,排序第六;盐城市天弘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7.9分,报价得分30分,总分57.9分,排序第七;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9.1分,报价得分16.68分,总分45.78分,排序第八。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市能源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江南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八、样品收退登记表显示:有6家供应商提供了样品。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样品评分内容”的评分分别为(9、0、12、12、9、9、0、12)(8、0、11、11、8、8、0、11)(8、0、7、11、7.5、8、0、12)(7、0、8、10、7、7、0、10)(7、0、9、9、6、7、0、10)。

九、共有八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中,杭州宏强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组成员王某某、陈某某具有杭州市人事局颁发的机械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证书。杭州市能源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江南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组成员何某具有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机械类专业工程师证书,王某某具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燃气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证书。浙江翔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新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联合体)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组成员胡某某具有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机械类专业工程师证书,徐某具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燃气类专业工程师证书。其余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项目组人员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机械类专业工程师和燃气类专业工程师证书。

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南昌高新区夏幕厨具营业部(个体工商户)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6MAE5PJC876,成立时间:2024年12月9日。

十一、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调查询问函》,“1、请你单位对履约能力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请提供产权登记证书或者合法建造的证明材料;租赁的,请提供租赁合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2、请你单位提供采购文件损害你公司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截止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投诉人未予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机械类专业工程师和燃气类专业工程师两个职称仍是现行有效,并还在继续颁发相关职称证书,根据中央、省关于职称制度管理改革等文件规定,要求各省、市做好相关职称评审工作,例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4〕33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 2024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56号)》等。

十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条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包括余杭径山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和相关维护等,设置机械类专业工程师、燃气类专业工程师等职称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明显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其他供应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人未提交本项目投标文件,在投诉环节,也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说明)本投诉事项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前述职称证书未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范围内,并以此为由认为前述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实质上是混淆了职业资格和职称的概念。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评审条款“拟派项目组人员情况”中,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要求提供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投诉人主张“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故意设置障碍,妨碍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没有做到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确定采购需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暖饭车”“四层平板货架”“商用燃气大锅灶”各1个,并明确规定了暖饭车、四层平板货架、商用燃气大锅灶的技术参数、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分值,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余杭径山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RTZFCG-2025-009)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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