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小彤贸易有限公司: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滞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杭余市监撤告[2024]第004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杭州小彤贸易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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