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落实《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资金保障制度,我局起草了《杭州市余杭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3月6日前通过信函、来电等方式反馈至区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6日

联系人:李昕雨

联系电话:0571-89517652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4号楼1907室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1日


杭州市余杭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开展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历史建筑是指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位于余杭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

本办法所指的传统风貌建筑是指依法纳入相应的保护规划的位于余杭区范围内的传统风貌建筑。

第三条  根据《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和日常维护、修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第五条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

(1)重大保护工程,指对改变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重要保护的主体结构体系,或重要保护的内外部风貌的保护性修缮工程。

(2)一般保护工程,指对不改变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重要保护的主体结构体系,或重要保护的内外部风貌的修缮、装修工程。

(3)应急抢修工程,为确保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安全而采取的临时加固、排危措施。

(4)迁移保护工程,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工程。

(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必要的消防、安防设施、周边环境整治设施、排水系统等配套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归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过程中涉及土地、产权等政策处理工作费用;

(四)城镇范围内依法采取征收、产权置换等方式,将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收归国家所有的过程中涉及土地、产权等政策处理工作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补助)标准:

(一)应急抢修工程由区级财政补助按实际费用予以补助,每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超过2万元/年。

(二)除应急抢修工程外的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工程经费原则上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50%,区级财政补助50%。百丈、鸬鸟、黄湖、径山、瓶窑五镇可适当提高区级财政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70%。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执行并按比例承担修缮经费。

(三)除应急抢修工程外的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保护工程经费由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50%,区级财政补助50%。

(四)同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申报修缮保护工程补助,如同一年已领取应急抢修工程补助应相应扣除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同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保护工程补助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应急抢修工程每年可申请补助资金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五)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历史建筑修缮,对符合修缮要求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每项给予经审定投入资金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依法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每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50%,区级财政补助50%。百丈、鸬鸟、黄湖、径山、瓶窑五镇可适当提高区级财政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70%。

(七)城镇范围内依法采取征收、产权置换等方式,将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收归国家所有的,其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50%,区级财政补助50%。

第四章 修缮项目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重大保护工程、一般保护工程、迁移保护工程修缮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全区各镇街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

(二)申报程序:每年7月底前,由镇(街道)根据保护规划和属地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存状况,向区住建局提交下一年度修缮计划、修缮项目申请表和修缮保护工程方案、工程预算等申请材料,其中迁移保护工程需按《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完成审批。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统筹考虑各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

第八条 应急抢修工程修缮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全区各镇街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

(二)申报程序:由镇(街道)根据应急抢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向区住建局提交修缮项目申请表和修缮保护工程方案、工程预算等申请材料,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急抢修工程修缮项目增补列入年度修缮计划。

第九条 修缮保护工程方案编制应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规程》(DB33/T 1241-2021)的要求,明确实施单位、修缮范围、维修内容、技术方案、资金预算等。

第十条 修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都必须由具有相应的文物勘察设计资质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政策,并按规定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对有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区住建局提出项目验收的申请,区住建局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镇(街道)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采用“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

(一)重大保护工程、一般保护工程、迁移保护工程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决算审核后,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由区住建局审核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资金补助。

(二)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经区住建局验收合格后,提交相关费用凭证,经区住建局核实确定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五章 其他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上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依法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回收价格评估报告、回收协议、所有权证明等材料,所在镇(街道)审核后报区住建局备案,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的,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十四条 城镇范围内依法采取征收、产权置换等方式,将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征收单位提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价格评估报告、征迁协议、所有权证明等材料,所在镇(街道)审核后报区住建局备案,确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有自筹资金、其他财政补助等收入的,区级补助不得超过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施行之日(2024年11月22日)至今已完成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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