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帧格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胡文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08号)、朱开(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09号)、朱悦洲(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17号)、王伟(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19号)、张爱莲(浙杭余杭劳人仲案件(2025)124号)、郑锴铭(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4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六案。

申请人胡文海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6日工资48274.65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0元。

申请人朱开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6日工资24597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

申请人朱悦洲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5日工资13552.39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申请人王伟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5日工资25426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3.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5日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4000元。

申请人张爱莲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1384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

申请人郑锴铭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拖欠工资17908.25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六案分别定于2025年4月9日9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08号)、2025年4月9日9时2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09号)2025年4月9日9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17号)、2025年4月9日10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19号)、2025年4月9日10时2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24号)、2025年4月9日10时4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43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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