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余杭区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推动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进一步提质扩面,根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1〕7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余杭区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加装电梯是改善居民生活、方便老年人出行的重要民生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动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由区住建局牵头,按照市政府令第324号、杭政办函〔2021〕71号等文件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审核审查、监督管理全区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二、适用范围

余杭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主要包括符合上述要求的一般小区住宅(商品房小区住宅、安置房小区住宅)以及旧改小区住宅(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小区住宅)。

三、资金保障

(一)补助标准

1.项目补助

(1)一般小区

1)商品房小区的加装电梯项目,给予20万元/台的财政补助,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按1:1分摊,其余费用(电梯采购、安装、运维费用和其余土建费用)由加梯业主共同承担。

2)安置房小区的加装电梯项目,由加梯业主负责电梯采购、安装及运维费用的共同承担,其余费用(主要为土建费用)给予财政补助,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按7:3分摊。

3)加装电梯项目的管线迁改,由区财政给予13万元/台的补助,补助按固定比例分配,即:电力5万元/台;燃气1万元/台;通信2万元/台;供水2万元/台;雨污水3万元/台,超出费用由相应管线单位或镇街(负责雨污水迁改)承担。

(2)旧改小区

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小区加装电梯,其项目补助按照旧改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考核补助

每完成一台电梯加装,区财政给予镇街0.8万元/台的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人员劳务(不包含行政事业人员)、购买第三方服务、购买加装电梯所需物资等费用支出。

(二)补助流程

1.资金补助应当在属地镇街初审基础上,区住建局重点审核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土地上、四层(含)以上的既有住宅;

(2)非单一产权;

(3)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4)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5)已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6)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联合审查意见书及申请表格等资料齐全。

对暂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安置房加装电梯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区住建局审核。

2.加装电梯实施主体通过五方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归档凭证后,由镇街报区住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街。

3.非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的管线定额补助资金,电梯基础施工完成后,经现场踏勘,可按实际管线开工数量先行拨付。其他财政资金经审核后按实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牵头抓总。区住建局要及时制定全区年度计划,明确镇街年度任务目标,加强年度考核,强化责任落实;过程中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过程问题,确保年度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二)高标落地执行。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围绕年度任务目标,细化时间表,明确路线图,积极组织开展政策的解读引导,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宣传发动,实施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推进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强化资金绩效。实施主体要优化项目全过程管控,通过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加装电梯工作的资金使用效率。区财政局要加强加装电梯工作的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并指导镇街落实专款专用。

(四)加强总结宣传。区住建局、镇街要及时总结加装电梯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并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展示加装电梯带来的便利和实惠,让民生实事的成效更加可观可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8日。

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梯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之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余政办〔2025〕2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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